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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 市中区人民法院 郑颖法官办理人情案,法院认错后不纠错,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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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izi999 发表于 2015-2-21 17: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市  市中区人民法院 郑颖法官办理人情案,法院认错后不纠错,不处理!!
  2014年3月31.本人因被告人欠款480000.00人民币不还一事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并同时递交相关材料证据要求对被告人进行财产保全。3月31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接受立案,并给与本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市民初字第820号),通知书上标明:本案联系电话:郑莹  82567300。本人与4月1日上午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附近农业银行缴纳诉讼费8650元。后联系负责本案法官郑莹催促尽快进行保全但是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多番联系后告知法院需要流程,立案后需要扫描,通常情况需要2-3天。这中间一直有联系并且催促。直至4月8号郑莹通知本人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我跟担保人带着保全担保材料到法院,郑莹让我去缴纳保全费3370元人民币,本人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农业银行缴纳完成,郑莹让我们回去等通知。2014年4月8号晚郑莹通知我们法院立案错误,应为商事案件不该为前期的民事借贷案件,告知要转案。2014年4月9号,转案后的新法官赵亿泉通知我们下午去银行办理保全手续。下午1点半法院上班后跟随赵亿泉法官一起去被告人财产所在的银行-济南工商银行办理财产保全,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告之该账户已经在上午的时候被人做了保全。
  回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我打电话给郑莹法官,郑莹法官说不知情。后来我不断质问后,她在查询资料后告诉我确实有人在他这里起诉我案件中的被告人,而且起诉时间为2014年4月8号,而且郑莹法官在4月8号立案后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9号上午就给此原告成功办理了保全。
  事情发生后,我联系了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值班院长: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的谭广林组长。当天没有见到他,电话没有人接听。当天在法院信访处做了登记。第二天电话联系告诉他这件事情的详细经过。谭广林组长说理解我的质疑,并说要跟郑莹法官了解情况后给我回复。后回复说不存在人情案,后又约我到法院跟他本人和郑莹的厅长当面调节,谭广林组长认可我的质疑合理,并说郑莹以及法院在开始的立案到最后的保全中阴差阳错造成今天的误解!!给我承诺最大限度上争取在2个案件审理过程考虑特殊性,争取执行时并案处理,按照比例对同一个被告人财产进行分配,但是不保证结果。并告诉被告人还有一处地下室的房产已经做了保全。我不同意调解结果。后再无主动联系本人。
  本人严重怀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法官办理人情案:
  理由1:我起诉时间3月31号,从一开始到今天递交给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以及保全材料均为一份,中间过程没有补充,也没有人通知我材料不全,最后证明也没有不妥之处!!为什么我到郑莹法官这里立案需要3月31立案,4月8号才裁定让我缴纳保全费用。并在8号晚上通知我立错案。4月9号下午通知我去银行做保全!!
  理由2:另外一个被告人在4月8号上午立案,4月9号上午就到银行做完保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经手,为什么我的案件就需要扫描,就需要2-3天的流程期,但是另外的被告人仅仅需要24小时就基本办完从立案到保全的多有流程!!
  理由3:   4月8号上午我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找郑莹法官取裁定通知书并且缴纳保全费,此时另一个原告找郑莹法官立案同时申请保全。然后通知我9号下午去银行做保全,而另一个被告人是9号上午做的保全。中间时间差安排的确实非常巧妙!!
  理由4:我在3月31号起诉被告人时就已经知道被告人银行账户近期会到一笔资金,前后也跟被告人协商一致,钱一到账马上归还我的欠款!!但是出于谨慎,本人还是到法院给被告人做财产保全,所以本人起诉后一致催促郑莹法官抓紧保全。而后得知另一被告人知道资金到账后才到法院申请立案保全,而立案保全正好找的跟我是一个法官-郑莹法官!!
  综上所述:本人觉得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法官存在办理人情案,故意拖延本人的保全过程,利用时间差以及本身对业务流程的熟悉经行巧妙安排,让另一被告人的保全做到本人前面!!!!!!
  本人希望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能够详细调查此事,并恳请相关领导关注此事。既然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谭广林组长在调查后调解过程中提到法官以及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存在阴差阳错,那为何不马上纠正??????难道执法者就可以马马虎虎,一句阴差阳错就可以让人民承受不应该承受的损失??!!难道执法者就可以只是承认错误,可以不改正错误,不畏惧法律遵循人情办理案件吗??????!!
  虽然此事情发生了一个月有余,虽然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谭广林组长和郑莹法官一直没有给与合理的解释也没有任何纠错的意思针织哪怕一个积极的态度。但是我一直坚信这个社会是讲道理,讲法律的!!!!!! 任何人不能将个人的情感认知以及人情世故凌驾于法律之上,做出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任何事情!!!!
  本人也会不惜余力,直到这件事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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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ohaizi999 发表于 2015-2-21 18: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关注 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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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ohaizi999 发表于 2015-2-21 20: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市 市中区人民法院 郑颖法官办理人情案,法院认错后不纠错,不处理!!
  2014年3月31.本人因被告人欠款480000.00人民币不还一事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并同时递交相关材料证据要求对被告人进行财产保全。3月31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接受立案,并给与本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市民初字第820号),通知书上标明:本案联系电话:郑莹 82567300。本人与4月1日上午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附近农业银行缴纳诉讼费8650元。后联系负责本案法官郑莹催促尽快进行保全但是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多番联系后告知法院需要流程,立案后需要扫描,通常情况需要2-3天。这中间一直有联系并且催促。直至4月8号郑莹通知本人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我跟担保人带着保全担保材料到法院,郑莹让我去缴纳保全费3370元人民币,本人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农业银行缴纳完成,郑莹让我们回去等通知。2014年4月8号晚郑莹通知我们法院立案错误,应为商事案件不该为前期的民事借贷案件,告知要转案。2014年4月9号,转案后的新法官赵亿泉通知我们下午去银行办理保全手续。下午1点半法院上班后跟随赵亿泉法官一起去被告人财产所在的银行-济南工商银行办理财产保全,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告之该账户已经在上午的时候被人做了保全。
  回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我打电话给郑莹法官,郑莹法官说不知情。后来我不断质问后,她在查询资料后告诉我确实有人在他这里起诉我案件中的被告人,而且起诉时间为2014年4月8号,而且郑莹法官在4月8号立案后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9号上午就给此原告成功办理了保全。
  事情发生后,我联系了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值班院长: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的谭广林组长。当天没有见到他,电话没有人接听。当天在法院信访处做了登记。第二天电话联系告诉他这件事情的详细经过。谭广林组长说理解我的质疑,并说要跟郑莹法官了解情况后给我回复。后回复说不存在人情案,后又约我到法院跟他本人和郑莹的厅长当面调节,谭广林组长认可我的质疑合理,并说郑莹以及法院在开始的立案到最后的保全中阴差阳错造成今天的误解!!给我承诺最大限度上争取在2个案件审理过程考虑特殊性,争取执行时并案处理,按照比例对同一个被告人财产进行分配,但是不保证结果。并告诉被告人还有一处地下室的房产已经做了保全。我不同意调解结果。后再无主动联系本人。
  本人严重怀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法官办理人情案:
  理由1:我起诉时间3月31号,从一开始到今天递交给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以及保全材料均为一份,中间过程没有补充,也没有人通知我材料不全,最后证明也没有不妥之处!!为什么我到郑莹法官这里立案需要3月31立案,4月8号才裁定让我缴纳保全费用。并在8号晚上通知我立错案。4月9号下午通知我去银行做保全!!
  理由2:另外一个被告人在4月8号上午立案,4月9号上午就到银行做完保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经手,为什么我的案件就需要扫描,就需要2-3天的流程期,但是另外的被告人仅仅需要24小时就基本办完从立案到保全的多有流程!!
  理由3: 4月8号上午我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找郑莹法官取裁定通知书并且缴纳保全费,此时另一个原告找郑莹法官立案同时申请保全。然后通知我9号下午去银行做保全,而另一个被告人是9号上午做的保全。中间时间差安排的确实非常巧妙!!
  理由4:我在3月31号起诉被告人时就已经知道被告人银行账户近期会到一笔资金,前后也跟被告人协商一致,钱一到账马上归还我的欠款!!但是出于谨慎,本人还是到法院给被告人做财产保全,所以本人起诉后一致催促郑莹法官抓紧保全。而后得知另一被告人知道资金到账后才到法院申请立案保全,而立案保全正好找的跟我是一个法官-郑莹法官!!
  综上所述:本人觉得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法官存在办理人情案,故意拖延本人的保全过程,利用时间差以及本身对业务流程的熟悉经行巧妙安排,让另一被告人的保全做到本人前面!!!!!!
  本人希望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能够详细调查此事,并恳请相关领导关注此事。既然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谭广林组长在调查后调解过程中提到法官以及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存在阴差阳错,那为何不马上纠正??????难道执法者就可以马马虎虎,一句阴差阳错就可以让人民承受不应该承受的损失??!!难道执法者就可以只是承认错误,可以不改正错误,不畏惧法律遵循人情办理案件吗??????!!
  虽然此事情发生了一个月有余,虽然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谭广林组长和郑莹法官一直没有给与合理的解释也没有任何纠错的意思针织哪怕一个积极的态度。但是我一直坚信这个社会是讲道理,讲法律的!!!!!! 任何人不能将个人的情感认知以及人情世故凌驾于法律之上,做出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任何事情!!!!
  本人也会不惜余力,直到这件事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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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ohaizi999 发表于 2015-2-21 21: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顶的要顶的要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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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ohaizi999 发表于 2015-2-21 2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市 市中区人民法院 郑颖法官办理人情案,法院认错后不纠错,不处理!!
  2014年3月31.本人因被告人欠款480000.00人民币不还一事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并同时递交相关材料证据要求对被告人进行财产保全。3月31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接受立案,并给与本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市民初字第820号),通知书上标明:本案联系电话:郑莹 82567300。本人与4月1日上午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附近农业银行缴纳诉讼费8650元。后联系负责本案法官郑莹催促尽快进行保全但是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多番联系后告知法院需要流程,立案后需要扫描,通常情况需要2-3天。这中间一直有联系并且催促。直至4月8号郑莹通知本人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我跟担保人带着保全担保材料到法院,郑莹让我去缴纳保全费3370元人民币,本人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农业银行缴纳完成,郑莹让我们回去等通知。2014年4月8号晚郑莹通知我们法院立案错误,应为商事案件不该为前期的民事借贷案件,告知要转案。2014年4月9号,转案后的新法官赵亿泉通知我们下午去银行办理保全手续。下午1点半法院上班后跟随赵亿泉法官一起去被告人财产所在的银行-济南工商银行办理财产保全,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告之该账户已经在上午的时候被人做了保全。
  回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我打电话给郑莹法官,郑莹法官说不知情。后来我不断质问后,她在查询资料后告诉我确实有人在他这里起诉我案件中的被告人,而且起诉时间为2014年4月8号,而且郑莹法官在4月8号立案后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9号上午就给此原告成功办理了保全。
  事情发生后,我联系了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值班院长: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的谭广林组长。当天没有见到他,电话没有人接听。当天在法院信访处做了登记。第二天电话联系告诉他这件事情的详细经过。谭广林组长说理解我的质疑,并说要跟郑莹法官了解情况后给我回复。后回复说不存在人情案,后又约我到法院跟他本人和郑莹的厅长当面调节,谭广林组长认可我的质疑合理,并说郑莹以及法院在开始的立案到最后的保全中阴差阳错造成今天的误解!!给我承诺最大限度上争取在2个案件审理过程考虑特殊性,争取执行时并案处理,按照比例对同一个被告人财产进行分配,但是不保证结果。并告诉被告人还有一处地下室的房产已经做了保全。我不同意调解结果。后再无主动联系本人。
  本人严重怀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法官办理人情案:
  理由1:我起诉时间3月31号,从一开始到今天递交给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以及保全材料均为一份,中间过程没有补充,也没有人通知我材料不全,最后证明也没有不妥之处!!为什么我到郑莹法官这里立案需要3月31立案,4月8号才裁定让我缴纳保全费用。并在8号晚上通知我立错案。4月9号下午通知我去银行做保全!!
  理由2:另外一个被告人在4月8号上午立案,4月9号上午就到银行做完保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经手,为什么我的案件就需要扫描,就需要2-3天的流程期,但是另外的被告人仅仅需要24小时就基本办完从立案到保全的多有流程!!
  理由3: 4月8号上午我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找郑莹法官取裁定通知书并且缴纳保全费,此时另一个原告找郑莹法官立案同时申请保全。然后通知我9号下午去银行做保全,而另一个被告人是9号上午做的保全。中间时间差安排的确实非常巧妙!!
  理由4:我在3月31号起诉被告人时就已经知道被告人银行账户近期会到一笔资金,前后也跟被告人协商一致,钱一到账马上归还我的欠款!!但是出于谨慎,本人还是到法院给被告人做财产保全,所以本人起诉后一致催促郑莹法官抓紧保全。而后得知另一被告人知道资金到账后才到法院申请立案保全,而立案保全正好找的跟我是一个法官-郑莹法官!!
  综上所述:本人觉得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法官存在办理人情案,故意拖延本人的保全过程,利用时间差以及本身对业务流程的熟悉经行巧妙安排,让另一被告人的保全做到本人前面!!!!!!
  本人希望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能够详细调查此事,并恳请相关领导关注此事。既然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谭广林组长在调查后调解过程中提到法官以及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存在阴差阳错,那为何不马上纠正??????难道执法者就可以马马虎虎,一句阴差阳错就可以让人民承受不应该承受的损失??!!难道执法者就可以只是承认错误,可以不改正错误,不畏惧法律遵循人情办理案件吗??????!!
  虽然此事情发生了一个月有余,虽然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谭广林组长和郑莹法官一直没有给与合理的解释也没有任何纠错的意思针织哪怕一个积极的态度。但是我一直坚信这个社会是讲道理,讲法律的!!!!!! 任何人不能将个人的情感认知以及人情世故凌驾于法律之上,做出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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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aohaizi999 发表于 2015-2-21 2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解决了  总体还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