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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水"到底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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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萝卜头 发表于 2013-2-14 22: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水"到底有多深?港商讨回3000万借款,还有多少法律圈子要转?
  
  港商陈秉志先生,80年代即在广东省惠州市投资,生产著名的亚美磁带。20多年来,陈先生的公司与祖国大陆的经济一起腾飞,投资领域扩展到科技产业、房地产等多个领域,总资产达数十亿港元。公司发展了,实力壮大了,陈先生不仅通过纳税、解决就业回报国家和社会,而且一直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建设。多年来,陈先生出资建设的希望小学就多达50多所。
  2006年初,惠州市长城实业集团因经营周转困难,请求陈秉志先生给予资金支持。考虑到对方是国有企业以及多年的合作关系,2006年1月19日陈先生与惠州长城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陈先生借给惠州长城3000万元人民币,借期半年,按照同期的银行1年贷款利息5.22%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惠州长城用其名下的110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厂房作为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陈秉志将3000万元借款分别于2006年1月22日和2月11日支付给惠州长城,惠州长城出具了书面借据,并于2006年4月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向陈秉志签发了约定抵押地块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06年8月29日,因惠州长城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本息,陈秉志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惠州长城偿还本金和利息。2007年4月惠州市中院以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39号一审判决,判决惠州长城偿还借款和利息,陈秉志对抵押地块和地上附着物有优先受偿权。但一审判决在利息计算上,误将一年利息5.22%写成了半年利息5.22%。惠州长城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签收判决后,未上诉,但也没有履行判决书义务。
  2008年8月20日,陈秉志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长城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以一审判决利息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抵押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撤销生效判决,重新审理。2008年9月16日广东省高院即发出了粤高法民申字第3458号受理通知,受理惠州长城的再审申请,但并未裁决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此期间,惠州中院停止了案件的执行。
  2009年2月12日,陈秉志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对惠州长城再审申请的《再审答辩意见》,指出原判决已经依法生效,判决中关于利息的笔误原审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纠正,无需对案件进行重申。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而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问题。惠州长城在原审中没有提出效力问题,判决后不上诉,却在执行中以似是而非的理由申请再审,纯粹是为了缠讼。请求广东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广东高院却在收到陈秉志的答辩意见后,通知其代理人领取了署名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的粤高法民申字第345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惠州中院重申,原判决撤销,终止执行。
  一起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极为简单的民事借款纠纷案件,在经历了两年半的诉讼、判决生效达一年又八个月后,又被裁定重新审理。港商陈秉志的3000万巨款,在借出3年后,也许还要再经过3年也不能讨回,其中的“法律”猫腻,让人深思:
  ——当事人被告惠州长城,在一审中对欠款事实、用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效力,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判决后也没有上诉,但就是拖着不执行生效判决。在陈秉志先生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却提出了要求再审的申诉,而且被广东高院迅速受理;
  ——惠州中院在受理了陈秉志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却对生效的判决迟迟不执行,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土地和房屋不做拍卖。在广东高院虽然受理被告申诉、但没有裁决中止判决执行的情况下,不是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诉不停止判决执行的规定,而是自动停止了判决的执行;
  ——广东高院在在已经查明、原审法院也确认所谓半年利息按照一年利息计算,是原审判决制作中的笔误的情况下,不是通知原审通过裁定补正,而是裁定案件重审,让当事人再次陷入漫漫的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第27条的规定,申诉案件一般由上级法院提审,只有原审法院更利于查清事实的才发回重审,本案没有需要再调查的事实,但是广东高院在经过5个月的审理后,指定原审法院再审;
  ——广东高院2008年12月1日就已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但是裁定的内容和裁定书却在2个半月后才通知当事人……
  一起事实和法律都如此明了、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成了恶意诉讼、兜法律圈子的游戏?法院如此办案,法律的尊严何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保护?将在港澳台、海外同胞中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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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甜红 发表于 2013-2-15 13: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港商的利益应该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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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rose 发表于 2013-2-16 05: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中国有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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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zong112 发表于 2013-2-16 2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QQ763864588   方便的话 把判决书发到我的邮箱。我看看能不能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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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jyguest 发表于 2013-2-17 12: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败类泔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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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凌 发表于 2013-2-18 04: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高院,臭婊子一个!和中院一个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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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地球生活 发表于 2013-2-18 2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做了婊子,就会有这种奇迹发生啊!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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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deyaoming 发表于 2013-2-19 11: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职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运行规则的维护者;婊子,是破坏社会运行规则,靠出卖肉体换取金钱的社会丑类。本来两者是相互对立,水火不容的不同类群。但是,在“拜金主义”猖獗的当今社会,法官道德的沦丧,已使个别法官融入自己的对立面,而沾沾自喜,厚颜无耻,公然枉法,无法无天,祸害社会,蹂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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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ngdachhu 发表于 2013-2-20 03: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惠州中院重申,"
  "陈秉志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惠州长城偿还本金和利息。2007年4月惠州市中院以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39号一审判决,判决惠州长城偿还借款和利息,陈秉志对抵押地块和地上附着物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以上文字的确是超出了诉讼请求.再审有理.但原告方也不必紧张
  
  如果方便可以联系共同探讨该案.
  
  白雪飞,上海律师。
  律师手机13801662966,QQ 1124766097。
  来访请预约。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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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iiq625umk 发表于 2013-2-22 02: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独立何来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