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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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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蹬儿你个崩蹬 发表于 2013-3-1 17: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抗诉书
  申请人:柳苓 , 女 , 1955年6月8日出生 , 汉族 , 大专,  原杭州电池厂职工 ,  杭州市荷塘路503号。
  被申请人: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  , 电话:87916407  ,邮编:310003 。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局长                                                                                                                 
  申请人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行受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行监字第29号、杭行监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立行监字第3号、浙立行监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要求按未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窜改调包过诉讼请求的行政起诉状立案复查并提起再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侵权、垄断,合法的事不给办,违法的事帮着办。官官相护,营私舞弊,祸国殃民。
  1995年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按照“劳动部劳部发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号文件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老职工……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实行全员合同制。申请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严格要求各企业负责劳资工作的领导向职工传达劳动部的文件,,没有严格要求各企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没有一式三份,连最起码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合同都没有,仅一份劳动合同放在职工档案里,这些劳动合同表都是由被申请人统一印制并盖有被申请人的印章。让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杭州电池厂以厂长周文灿为主的一伙人钻了空子,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背着申请人在已经违法的劳动合同表上,再给申请人违法地填上了“二年合同”等等。又由此杭州武林造纸厂重新和申请人签订了同样违法的“至乙方批准离退休之日止的合同”。被申请人审批不严,竟不负责任地把这二份违法的劳动合同批出来了。这二份违法的劳动合同,使申请人一个二十多年工龄、大专学历的技工在杭州电池厂拿的是二年临时工的工资,在杭州武林造纸厂发给申请人的是刚进厂的新工人的工资。最后导致了申请人不能回电池厂合法办理退休手续,被胁迫在武林造纸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是办了“失业协缴”。 而杭州轻工控股公司信访办主任王健儿和轻工控股公司党办副主任颜滨,心甘情愿地与原单位签了个“自退休之日止的合同”,王健儿只符合劳动部规定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颜滨二个条件都不符合,他们调到轻工控股公司没有向原单位赔出一分钱,最后又从轻工控股公司调到了杭州市政府,成了市级机关干部。真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
  2002年4月,申请人从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咨询到退休工资不是像被申请方信访员高明月所说的那样:“退休工资是按工龄计算的,二十五年工龄退休月工资六百多元,三十年工龄退休月工资七百多元……”社险办工作人员还对申请人说:“……办退休的审批权在劳动局的养老保险处,是他们批出来转到我们这里来的,这件事你一定要向市政府反映的,你去找养老保险处处长。”于是申请人写信向杭州市政府信访办、96666反映了以上的情况,这些信由市信访办、96666分别转给了被申请人和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人是书面向具有审批权的被申请人请求2002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因为申请人曾从事过十年橡胶成型工,在杭州橡胶厂与杭州电池厂工作表现都很好,有原始证明,这是完全正当合法的,然而被申请人百般刁难申请人,不择手段地拒绝申请人依法办退休。而杭州电池厂许多四十岁的女职工,五十岁的男职工,既没有做过特殊工种,也不属于病退,却顺当批出退休了。
  被申请人不仅不依法给申请人办退休,还违法胡说八道:“办了‘协缴’,就不能办退休了。”急得吓得申请人差点昏倒,血压升高,心脏缺血。申请人连“协缴” 人员每月三十元的医药费都没拿到,看病配药都是自费的。
  后来被申请人又这样对申请人说:“办退休是要单位来办的,个人不能办的,叫工业资产退管中心来给你补办退休手续,说明你是单位漏报的,解决这个轻工控股公司的遗留问题。把单位领导找来,证明你是杭州电池厂的人,不是杭州武林造纸厂的人,就可以办出退休了。”申请人每天早上七八点钟就跑到工业资产退管中心,跑了将近两个月,总算把退管中心书记沈双泉请到被申请方分管养老保险的邹副局长的办公室里来了。沈双泉证明申请人是杭州电池厂的人,然而邹副局长没有叫沈双泉给申请人去养老保险处办退休,却叫沈双泉写出有钱总批示的杭州电池厂破产前后的情况。
  被申请人不止一次地提到杭州电池厂的破产问题,这与作为杭州电池厂普通职工的申请人毫无关系,倒与杭州市中级法院有着直接关系,杭州电池厂是违法破产的,没有破产程序,是一笔糊涂账,杭州市中级法院是个有严重问题的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被申请人恰恰相反,申请人虽有文化,但因为身边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存在时,合同履行中没能知道可按照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由此也不会知道此案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关系。当申请人写对了被诉企业为杭州电池厂、杭州武林造纸厂、杭州轻工控股公司时,被申请人却欺骗、陷害申请人,不给申请人告这三个企业,硬要申请人告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又给予驳回。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裁定书是错误的,西湖区法院裁定书上用的那条法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骆旭升、徐梦娟、高明月等人写的答辩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申请人无论是杭州电池厂还是杭州武林纸业实业公司的职工,都可以按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职工的退休年龄办退休的。不是企业破产了,劳动合同解除了,市工业资产公司就不能依法给破产企业职工解决一些遗留问题了。
  杭州市中级法院违法地把申请人2005年、2006年二个行政案件立案在同一张案件受理书上。浙江省高级法院也把05、06二个案件立案在一张案件受理书上了,只不过这张纸没有给申请人,不然怎么会有二张同日期的违法裁定书呢?!04年申请人出再多的钱也请不到正直的律师,只有申请法律援助了。申请人05年在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等指导下写的行政起诉状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但由于被申请人违法乱写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太准确,上诉状没有写上诉请求。原审上城区法院没有驳回,只是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曾说过要申请人重写行政起诉状。过了没多久,申请人弄清楚了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05年6月中旬重新写正确了行政起诉状,到杭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把原先的起诉状、上诉状要回来,准备去上城区法院依法重新起诉。但以杭中院立案庭庭长杨捷为主的法官不肯把原诉状依法还给申请人,违法给予驳回。而且05年申请人起诉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办退休等法律事项或者存在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履行给申请人办退休等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证据是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为05年原审法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问题一定要先劳动仲裁的,不能直接上法院来告。申请人又去被申请人处申请劳动仲裁了好几个月,后来被申请人说:“不能劳动局自己仲裁自己,要上级仲裁委仲裁劳动局。”申请人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他们开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由于被申请方是行政机关,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省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申请人:“你第一次去杭州市劳动局要求两个月后三十年工龄时办退休,他们应当及时给你办掉的。合同依法应该一式三份,劳动局审批不严是有法律责任的。”浙江省高级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诉书上却错误地写道:“作为起诉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交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者证明存在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从而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你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证明你已向市劳动局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申请。”申请人在05年、06年的行政起诉状中只是说这一系列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本没有像浙高院05、06二份裁定书上所写的那样,申请人在诉讼请求中说这些劳动合同是虚假的。
  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申请人把写得正确的三份行政起诉状分别交给了上城区法院的石副院长、钟副院长和孙副院长,还交了一份给上城区政法委的陈主任,寄给杭州市政法委与被申请人各一份,他们都没有给申请人回应。一直到2006年4月20日,上城区法院立案庭给申请人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窜改调包后马上开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上城区法院在请求事项前面加上了一句话:“要求被告履行以下法定职责”,就变为这些违法的合同要劳动仲裁来撤销了,而且改成这一系列违法的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毫无关系了。申请人知道受骗了,立刻拿着二份写得正确的行政起诉状跑到杭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换回起诉状,可杭中院立案庭不肯把上城区法院窜改调包过的起诉状还给申请人,继续骗申请人说:“你快回去把上城区法院的这一情况写到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去,来付上诉费,我们会调查审理的。”上城区法院的态度虽恶劣,但二次都没有驳回,依法完全可以重新起诉的。两个月后,中级法院又违法裁定给予驳回。后来申请人又多次把写得正确的行政起诉状交到上城区法院立案庭,都被上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孙颖璇为主的法官扔了出来,他们要申请人出示杭州中级法院的裁定书,指着杭中院的裁定书说申请人重复起诉,这些情况申请人早已写在2006年的行政上诉状与再审申请书上了。在这之后,申请人没办法只得坐在杭中院的立案大厅里不肯回去,杭中院分管行政案件的院长接待了申请人,答应申请人按没有经过上城法院调包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起诉,说好马上给申请人回应。结果快两年了,杭中院还没有作出书面回复,最后杭中院仍旧按上城区法院06年4月20日调包的诉讼请求违法裁定再审驳回,而且莫名其妙地多了一张05年的违法驳回再审通知书。
  法院一直不给申请人撤销明显违法并且与被申请人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有意不给申请人在养老保险处合法办理退休。被申请人拖延了许多年后强迫申请人在拱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请人损失了许许多多钱,以前从来没有人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退休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本不能审批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职工退休的。
  申请人只得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可杭州市检察院不但不依法给申请人立案,还欺骗申请人,违法胡说八道。2011年11月1号是检察长接待日,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陈波站在信访室门口,面向众人对申请人说:“那天我和社险办的工作人员在一起,花费了一个多钟头计算你到底00年还是05年退休工资多,算得吃力熬,算出来05年比00年退休钞票多了不知道多少!你延迟到05年退休真是捡了个大便宜,不晓得合算到哪里去了!杭州电池厂提前十年退休的人真当吃亏死了,钞票损失了许许多多!你不要太弄不灵清了,你实在太运气了!”申请人从2000年至2005年一分钱的退休工资都没拿到,怎么会赚进了很多钱呢?!杭州电池厂40岁违法退休的人,用不着每月缴纳两项保险费,多拿了十年退休工资,而且从2000年起杭州市企业退休职工每年加工资都加上了,怎么会吃了大亏,损失了许许多多的钱呢?!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在这十多年中,申请人不仅经济上遭到大损失,还在精神上遭到了更大的损失。陈波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竟颠倒是非,无法无天地乱讲。
  申请人多次要求浙江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答疑,可浙高院却叫了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年轻法官林钢对申请人违法乱说乱写了一通。2012年11月20日,申请人又去了浙高院第一立案庭大厅,要求浙高院撤销违法乱写的裁定,要求齐奇院长接待,申请人领了号子后排队总算轮到了分管行政案件的陈庭长接待,没想到陈庭长不但拒绝接待申请人,还指使保安将申请人拖出立案大厅推倒在地上,保安趁机打了申请人两下。申请人年纪不轻了,患有高血压病,被害得头晕心悸,马上去医院看病配药,真是痛苦不堪!
  在浙江省高级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杭州市检察院等的裁定书上,没有一句职责被申请人与杭州电池厂等单位违法乱签乱批劳动合同,违法乱报乱批退休的话,全都是给申请人违法驳回!被申请人与一些律师还违法地说:“企业破产了就没有劳动关系了,你再是合法的没有地方好告了,他们再是违法的也没有一个单位管得了,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有许多事情是说不清楚的!”被申请人不止一次地威胁申请人:“民告官是告不赢的!”申请人自始至终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申请人自己2005年7月28日写的行政起诉状尤其是诉讼请求完全正确,这一系列违法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法院撤销的,办退休等事项是要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
  正由于这样,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抗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通知。”可已经一年多过去了,省检察院还没依法作出回应。申请人多次去省检察院信访办询问,他们对申请人说:“案子实在太多了,还没轮到你……高级法院归高级法院裁定,我们归我们审查……我们主要是看二审裁定是否正确。”正是这样,申请人将永远得不到公正合法的退休待遇,因此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柳苓
  2013年2月28日
  证据材料:
  杭州市中级法院违法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把05年、06年二个行政案件违法立案在同一张受理案件通知书上了。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窜改调包后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在请求事项前面加上了一句话:“要求被告履行以下法定职责”,就变为这些违法的合同要劳动仲裁来撤销了,而且改成这一系列违法的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毫无关系了。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二份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书。上城区法院态度虽恶劣,把申请人06年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窜改调包了,但二次都没有驳回,只是不受理。依法05年、06年的行政起诉状都可以还给申请人,重新起诉的,可杭州市中级法院硬是不肯还给申请人,违法驳回。
  杭州市中级法院与浙江省高级法院各05、06二份同日期违法的裁定书。05年申请人连上诉请求都没写,更没有申请立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了,而且原审法院二次都没有驳回,却被杭中院、浙高院违法再审驳回了。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用来证明申请人05年起诉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办退休等法律事项的证据,也用来证明存在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履行给申请人办退休等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错误的裁定书,申请人无论是杭州电池厂还是杭州武林纸业实业公司的职工,都能按从事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退休职工的年龄办退休的……西湖区法院用的那条法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
  二张违法的劳动合同。1.杭州电池厂把劳动部最新制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删掉了,给申请人违法填上“二年合同”。2.杭州武林造纸厂给申请人填上了也是违法的“退休之日止的合同”。
  一张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破产了,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了,被申请人却给杭州市各破产企业原固定工违法填写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职工的普通退休年龄。
  胁迫申请人办协缴的通知书和协缴书。
  一封被申请人错误的信访回函。申请人从02年起不止一次地书面向具有审批权的被申请人申请按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职工的退休年龄办退休,可被申请人就是不依法给予审批。申请人早就申请过劳动仲裁,第一次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告三个企业,第二次省仲裁委要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给申请人违法乱写的劳动仲裁申诉书,他们错误地说:“杭州市破产企业原固定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申请人05年在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等指导下写的行政起诉状、上诉状。起诉状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但由于被申请人违法乱写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太准确。上诉状没有写上诉请求。原审上城区法院没有驳回,可杭州市中级法院不肯把诉状还给申请人重新写起诉状,违法驳回。
  申请人05年7月28日写得正确的行政起诉状。申请人06年5月写的行政上诉状。申请人写给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各一份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在给杭中院的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中叙述了上城区法院给申请人起诉状诉讼请求窜改调包的经过,再审申请书中还叙述了上城区法院虽态度恶劣,但二次都没有驳回,杭中院二次都不肯把诉状还给申请人重新起诉,都违法驳回。
  申请人2002年7月和2005年7月写给被申请方领导的信。1.申请人2002年7月就向具有审批权的被申请人书面申请2002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2.2005年7月申请人不是来申请办退休的,而是向被申请方领导控诉的,后来上城区法院的孙副院长要申请人改写此信,加上“要求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合同”等话,叫申请人赶紧用特快专递寄给被申请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龚赟燕检察官叫申请人写给她的信,主要是叙述申请人最早去被申请人处书面请求办退休的时间与具体情况。
  申请人的工资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里的缴费记载,申请人在杭州电池厂拿的是二年临时工的工资,在杭州武林造纸厂拿的是刚进厂的新工人的工资。这张武林造纸厂工资单上全是电池厂内退或下岗职工的工资,与申请人拿一样最低工资和最低养老金的文子君进厂没几年,不是原固定工。这两个单位都给申请人缴纳了极少的养老金。
  被申请人十年前发给申请人的劳动仲裁表格,申请人填写对了三个被诉企业,被申请人硬叫申请人告杭州市工业资产有限公司,又恶毒地给予驳回。
  原杭州武林造纸厂副厂长、现杭州市工业资产有限公司办事员骆旭升等人违法乱写,把申请人的工资、劳保等问题当儿戏的答辩状。企业破产了,不是说市工业资产公司就不能依法解决可以解决的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通知。用来证明的是:杭州电池厂与武林造纸厂的主管单位杭州轻工控股公司没有撤销,是并入了市工业资产公司。
  判后答疑笔录。申请人在笔录最后要求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二份荒唐、违法的裁定!要求院长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