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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法官认定证据错误错字连篇渎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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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一生 发表于 2015-2-28 14: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蔡祥江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民终字第260号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楚法官等人再审该案后做出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民申复字第8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该黑高民申复字第8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一.错字问题,例如他们把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牡丹江支公司错写为太保牡市分公司,该错字问题十分严重,这些法官借该错字把本案被告搞没了,这是违法的行为。导致了原告蔡祥江到数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时被告知没有该驳回申请通知书中的太保牡市分公司,另外该案一审法院的法官把原告蔡祥江错写为蔡祥,导致了该案的原告被一审法官搞没了。在普通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出出现错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重要的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书中尤其是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错字却是法律禁止的。在该案中小到区法院的法官大到省高级法院的法官都出现错字,对于原告来讲这些错字导致了该案陷入了没有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的僵局,形成错案,法官这么做是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二.该审的省高院的楚法官等人审理该案后还是认为‘太保牡市分公司与你解除合同,是依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2001年7月20日关于人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不够成违约。’该法院法官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发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是2000年6月16日,不是2001年7月20日下发的。该法官的认定是胡乱的认定。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