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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no!权利社会,感叹~官官相护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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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费同学 发表于 2015-3-1 1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委会做出枉法裁判责任应该由谁负??
  我叫费苗苗,女,1990年5月1日出生,家住河南省封丘县阳五里村,电话15565791420。我父亲于2014年8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我父亲于2014年2月24日,同村人费X增以宅基纠纷为由,费X增手持撬杠,损毁我家正在建的屋墙,导致砖头脱落,砸伤其头部。费X增为诬陷我父殴打致其轻伤,找了两个证人,一个证人证明我父亲用东西砸伤费X增头部,另一个证人证明我父亲是使用建筑用的瓦刀将其砍伤。我父亲无论是使用砖头还是瓦刀致费X增头部受伤,致伤物上肯定留有费X增的头部物质。如果公安机关提取的砖头、瓦刀上提取不了费X增的头部物质,无法对致伤物鉴定,则证明该两个证人是作伪证。
  2014年9月29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新封检公诉刑诉181号《起诉书》指控我父亲犯故意伤害罪,将被害人费X增头部打伤。有意在起诉书中隐瞒致伤物,之所以不写明致伤物,是因为检察院也搞不清是何物致费X增头部受的伤。
  本案检方的起诉,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指控我父亲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法院都明白检方证据不能证明我父亲有罪,应依法做出无罪判决,但法院为了给检察院一个面子,不惜通过审委会准备判决我父亲有罪。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不敢依法办案,为给检察院面子,不惜制造冤案,此种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四中全会以后,封丘县人民法院仍不收手,准备以审委会名义制造冤案,应当予以制止和追责。具体案情可联系封丘法院刑庭李庭长电话。
  反映人:费苗苗
  201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