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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检察院如此“抹案子”,天理何在?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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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chuan321 发表于 2015-3-2 12: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龙胜县检察院在审理姜方首刑事犯罪过程中包庇犯罪嫌疑人,将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强行抹掉的事实
如此“抹案子”,天理何在?法理难容!
——广西龙胜县检察院在审理姜方首刑事犯罪过程中包庇犯罪嫌疑人,将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强行抹掉的事实
王岐山书记元月29日在纪委工作报告中直言: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人利用权力以案谋私,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就是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肃司法纪律、对贪赃枉法零容忍的大气候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检察院为了不让当地政府承担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公私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后果,胆大妄为,徇私枉法,仍然敢硬将姜方首涉嫌诈骗金额达7409万元的合同诈骗案、贷款诈骗案和伪造公司印章案抹掉,包庇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地以行贿罪、抽逃资金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姜方首提起公诉并审理,让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桂林方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姜方首于2011年12月19日至2013年6月4日期间,利用伪造的方首公司公章、伪造方首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方首公司房产“卖”给自己,并伙同原龙胜县房管所所长崔如佩用已停用的房管所公章进行虚假备案,以虚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产为抵押,以他人、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3280万元。
姜方首利用伪造的方首公司公章将方首公司开发已销售、未销售的商品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分别与黄某等17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伙同龙胜县房管所原所长崔如佩使用房管所已经停用的备案章为上述虚假合同备案,从而诈骗上述人员合同款项共计41286708元。
姜方首采取非法手段诈骗金融机构和他人总计人民币74086708元。
2013年7月24日姜方首因采取上述犯罪行为诈骗一被害人1000万元时,被方首公司股东识破后,姜方首的诈骗行为才东窗事发,姜方首发觉到无法再继续实施诈骗了,于2013年8月3日畏罪携款逃匿。2013年8月8日,方首公司股东向龙胜县公安局报案。姜方首在湖南省怀化市又因涉嫌抽逃出资于2013年 07月2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08月1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09月13日姜方首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03月08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案件移交广西龙胜县公安局管辖。
龙胜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8日立案侦查。2013年9月30日龙胜县公安局向方首公司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姜方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涉嫌骗取贷款案、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4月28日被龙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姜方首对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移送龙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13日将案件报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22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在2015年1月15日龙胜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姜方首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涉及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7409万的犯罪事实却只字未提,只起诉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方首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检察机关公平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广大受害者的权益,给犯罪分子以严惩。但龙胜县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姜方首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龙胜县检察院只对姜方首涉嫌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请公诉,而对公安机关侦查到的有关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只字不提,并且,在起诉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中,只提到伪造龙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和档案查询章,而对于伪造龙胜县龙胜镇都坪村委会公章等情况有意不提,是有意为犯罪分子抹罪的行为。
龙胜县检察院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置姜方首涉嫌金额巨大、涉案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的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于不顾,而以行贿罪、抽逃资金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姜方首提起公诉,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避重就轻,为犯罪分子洗脱罪名,是为了让地方政府不承担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公私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后果,逃避相应责任:
1、龙胜县房管所原所长崔如佩,就是被姜方首为达到行骗的目的,先后给予其好处26万元拉下水,配合姜方首用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假备案,骗取个人及银行贷款共计74086708元,于2014年7月18日被龙胜县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崔如佩也对其配合姜方首搞假的买卖合同和假备案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也认罪。其行为代表国家机关,龙胜县地方政府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姜方首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已经丧失了行使方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方首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按照公司法召开了股东会,按照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但龙胜县公安局、龙胜县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9月15日和2014年5月14日先后发“关于暂停变更方首公司法人代表的函”给龙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阻止方首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给方首公司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方首公司多次找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县里领导交代的,他们也没有办法。
3、更不可思议的是,在2015年1月15日龙胜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于姜方首2008年至2013年姜方首为了实施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行为,获得龙胜县房管所原所长崔如佩的配合,使用房管所已停用的公章为姜方首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虚假备案,累计送给崔如佩人民币26万元的行为冠以“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姜方首向崔如佩行贿并不是为了给公司谋取利益,而是为了其实施个人诈骗的一种手段,该行为属于姜方首的个人行为,因其一切行为均未经方首公司董事会、股东同意,且董事会与股东对此一无所知,方首公司也并未就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在主观方面,方首公司不存在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方首公司没有实施行贿的行为。故方首公司没有行贿的事实,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龙胜县检察院既然给方首公司冠以“单位行贿罪”,那为什么又不把方首公司列为被告,如此自相矛盾的起诉状,贻笑大方,典型的掩耳盗铃。
4、姜方首在骗取广西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元和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2000万元贷款,所有的焦点应该集中到一个人身上,那就是时任行领导的郭某,他在哪里当领导,姜方首就在哪里贷得到款,所有伪造的资料和相关手续,都是郭某一手操办,据参与者讲,郭某可以从每笔贷款中拿到20%的回扣。但是,在所有的侦查和审理中,没有表现出来;
5、姜方首在龙胜经营房地产10余年,与龙胜县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姜方首被抓获后,在拘留所里就扬言,如果让他做上10年的牢,他就要把一些人咬出来。正因为有把柄在姜方首手上,并且因为牵涉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崔如佩的犯罪行为,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人以帮政府之名想方设法地为姜方首开脱罪名,只要把姜方首的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相关的伪造公司公章罪抹掉,姜方首可以从轻处理,政府也不用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及有问题的一些人,可谓是一石三鸟的好事。同时,对于诈骗所牵涉到的其他事情,都可以不提,大家都安全了。
基于此,这部分人利用手里的权力,插手案件审理工作,硬生生地把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公司公章罪给抹掉了。并且,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在方首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同时,短短几天时间,就迫不及待地开庭以行贿罪、抽逃资金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非常轻微的罪名公诉,并会以最快的速度判罪,达到他们的目的。
龙胜县检察院的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强行为犯罪分子抹罪的做法,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这种知法犯法,严重挑战和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如得不到遏制,天理何在?法理难容!
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及全社会的关注,强烈要求龙胜县检察院及时纠正在审理姜方首涉嫌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件中出现的严重错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办案,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司法公正,还桂林方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及全体受害人一个公道。
桂林方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义 15277795297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