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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的主动作为“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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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猫哥哥 发表于 2015-3-4 03: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龙贵

  四川省邛崃市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日前,坛友独家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

  邛崃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嫖宿幼女罪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罪名既缺少法理依据,也无存在的必要。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情节轻重、有无金钱交易,均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做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嫖宿幼女的行为一方面完全可以被强奸罪所吸收,单独增设罪名纯属多此一举,另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幼女具有性自主能力,与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相抵触。

  客观而言,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并不多,其所以屡屡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还在于该罪名构成了对幼女的污名化,对受害者实施了“二次伤害”。所谓嫖宿幼女,相当于将幼女当成了“卖淫女”,这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让人认同和接受。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优先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也即儿童不可能主动卖淫,也不可能成为性交易的主体。

  废除嫖宿幼女罪不缺民间基础,也不缺专家论证,甚至获得了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但让人困惑的是,数年来,废除该罪名却止步于舆论呼吁,而迟迟未能进入修法议程。有专家表示,“法律的修订有一个周期”,这个解释固然有道理,但是这个“周期”也太长了点吧。慢作为也是一种不作为,与其等待,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主动作为,凭借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以及专业的业务能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让嫖宿幼女罪名存实亡,从实质上“废除”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