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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惊现连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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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d6djef 发表于 2013-3-10 08: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郝建平,现年53岁,残疾人,住西安市长乐西路朝阳巷762号,身份证:610102195812302755,电话:13309253648.
  2011年8月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公告,责令本人在七日之内将朝阳巷76号19.6平方米房屋腾交郝秀云。但朝阳巷76号并非我本人所有,我是否有权这么做?我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违法程序,对无诉讼资格人进行的非法审判。
  朝阳巷76是我父亲郝德庆买到,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住宅。只因本人参与父母建房,被郝秀云告上法庭,西安中院以西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判令本人将朝阳巷76号19.6平方米房屋腾交郝秀云。
  在此本人不能理解的是:
  其一,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本人只是参与父母建房,并非真正的建房人和所有人,为什么会被郝秀云告上法庭,又为什么会被法院欣然受理和审判?
  其二,本人是否有权对父母房屋进行分割、转移,腾交郝秀云?
  更加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法律也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在本案中:
  其一,西安中院认定朝阳巷76号两间鞍房中伙墙以北房屋19.6平方米归郝秀云的依据,竟然是早已被撤销的该院民二上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及其派生的郝秀云《城市土地租用证》。
  其二,西安中院所谓的民二上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竟然根本没有原审。是在根本不存在确认房产权一案的情况下,西安中院以无中生有捏造“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盗用腾房清租一案文号,伪造确认房产权一案程序制成的。
  其三,西安中院指令房地三分局给郝秀云颁发《城市土地租用证》的依据,竟然是判决书认定的“违法建筑”
  其四,郝秀云的《城市土地租用证》,竟然是在西安市人民政府早已明确规定:自1993年2月10日起房地局丧失土地发证资格,《城市土地租用证》格式同时废止的情况下,房地三分局于1994年1月滥用职权,超权行政、利用已经废止的旧证为郝秀云制作的。
  但以上种种,竟然都是西安中院西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朝阳巷76号由我父亲郝德庆买到,国家以《土地房屋所有证》确权,《城市土地租用证》确认建筑面积,并且郝秀云居住期间,二十七年申领房租费财政支付补贴充分认可,试问其争议何在?西安中院“确认房产权”一案,何以成立?。然而,它被郝秀云“共有”了。其中有西安中院无中生有、制造假案;有房地三分局利用废证、制造假证;更有今天的对无诉讼资格人进行非法审判。这场所谓的产权之争,已经持续了二十二年,西安中院永远在替代郝秀云诉讼,它可以变更案由,嫁接程序;可以替代郝秀云诉讼,提出请求;更可以为掩盖事实证据,消灭郝德庆诉权;甚至对郝德庆的儿子进行非法审判;郝秀云在西安中院可谓是“如鱼得水”。我们至今也无法理清这其中的一切,究竟是什么原因?
  总之,我是否有权将父母房屋分割、转移,腾交郝秀云?我可以将西安钟楼腾交给郝秀云吗?
  面对强权,面对法院“不客气”的威胁,本人万般无奈,期待社会各界的声援和帮助。
  谢谢!
  求助人:郝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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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on 发表于 2013-3-10 09: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朝阳巷76号,是我父亲郝德庆买到,1956年和1988年经国家《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城市土地租用证》确权的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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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o 发表于 2013-3-10 10: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郝秀云在朝阳巷根本就没有房屋,其所住房屋属我父母所有,属租赁关系,其夫二十七年申领房租费财政补贴,从不否认这一事实。其中并不存在任何产权不清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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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yuewei 发表于 2013-3-10 1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朝阳巷76号我父母家中两间鞍房早已倒塌,2005年我父母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了重建。
  2009年西安中院以西民一终字328号判决判令本人将朝阳巷76号父母新建房屋19.6平方米分割腾交郝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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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sssss 发表于 2013-3-10 11: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事实证明,朝阳巷76号房屋是我父母所建,并非西安中院认定的是我郝建平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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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幸福 发表于 2013-3-10 12: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郝秀云在朝阳巷76号根本就没有房屋。西安中院认定两间鞍房北边一间归郝秀云,所称:“法院终审判决”,是西安中院没有一审的二审确认房产权非法假案、伪造判决。
  该没有一审的二审确认房产权民二上字125号判决,是西安中院现任执行局局长侯健,在根本不存在确认房产权一案的情况下,以无中生有捏造“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盗用新城区法院腾房清租一案文号伪造程序,制出的非法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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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浪迹天涯 发表于 2013-3-10 12: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西安中院所谓的“法院终审判决”民二上字125号判决,就是盗用下面新城区法院腾房清租一案文号,伪造程序,制出的没有一审的二审确认房产权非法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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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wanI 发表于 2013-3-10 14: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中院称其没有一审的二审确认房产权非法假案,是腾房清租一案的二审根本不能成立。
  其一、从上面证据可以看出,西安中院没有一审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非法假案,是以其凭空捏造的“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受案,并非是对下面所示郝秀云“因腾房清租一案上诉”的受理。
  其二、西安中院盗用腾房清租一案文号,但其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与腾房清租一案,不仅不是同一案由,而且不涉及腾房清租一案当事人原诉“腾房清租”、反诉和上诉“析产两间厦房”,以及腾房清租一案诉讼费预交和结算等所有内容的审判。
  仅此就足以表明其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纯属非法假案,并非腾房清租一案的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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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赵子龙 发表于 2013-3-10 14: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中院认定朝阳巷76号两间鞍房北边一间归郝秀云,依据的不仅是该院没有一审的二审“确认房产权”非法假案。而且是早已被撤销的民二上字125号非法假案、伪造判决第二条。
潇洒哥 该用户已被删除
潇洒哥 发表于 2013-3-10 16: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郝秀云的《城市土地租用证》。
  可以看出,他的签发日期是1994年元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