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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的妖魔化
肖遥编写 人们对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印象是:一群表情严肃,内心凶狠的人,一旦认定别人的神学与他们的不符,随时绑上火刑柱上烧死。我问国内的基督徒,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他们说,“那是天主教干的事情!我们并不认同”。这是一种历史切割,我这里并非要颠覆历史,将宗教裁判所美化为一种慈善机构,游乐场,而是纠正几百年因为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冲突,被伏尔泰、孟德斯鸠等启蒙运动者妖魔化的样子。对中世纪异端审判的历史,中国人熟悉的是为科学而献身的布鲁诺、法国民族英雄圣女贞德与捷克平民宗教思想家胡司等人的悲剧。但数百年异端审判史上最典型的过程是发生在西班牙。在教会前三百年,“其中有许米乃和亚力山大,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但,使他们受责罚就不再谤渎了”。是圣经提到的唯一次将异端开除出教会,将人交托给撒旦!查尔斯三世到四世当政29年内,只有4例,1570年之后,近半个世纪,只有15例,尔后一个世纪,只有8例,亨利﹒凯曼说起初残酷年代中,较多的火刑在启蒙运动与大革命爆发之前的一百年间,基本消失了。300年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义工审讯了15万人,罪名成立移交政府的只有15万人,被政府执行死刑的不到1%。这和中国当下的冤假错案没法比,更是中国反右运动和文革的千牛一毛!今天的历史学家,只要对比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和当时其他国家的任何法庭,包括英格兰,“顶多只是一样的糟糕!” 一 当时的教会异端,亚尔比异端ALBIGENSES:又称新摩尼异端,相信二元论:善神与恶神,善神控制精神,恶神控制物质界,两神永远作斗争,因为这世界是恶的,故而“婚姻,生育,家庭”都被认为是不伦理的,吃肉不能得救,所以过苦修生活,认为基督的死亡与复活是预示性的,认为耶稣是天使,不是人......对教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也吸引了不少人,因为他们刻苦的生活,不似神职人员那样过着奢侈的生活。教会对他们召开会议批判他们,不听则绝罚。当时教宗意诺森二世,派遣许多会士为他们讲福音,可未成,后来他们用武力攻击教会,杀死了教宗的代表PETER OF CASTELNAU。于是教宗号召所有基督教国家,发动“亚尔比十字军”开始东征。异端刚开始,教会对此也不知所措,国王就采取用刑,可教会从未承认过,也未规定,只是国王自立规定条文。后来异端泛滥,教宗不得已而干涉了,派了不少人去捕捉异端人进行审判。1231年,格里高利九世正式成立宗教裁判所,开始压制异端,于1233年,把裁判所的权利委托给多明我会管理,权利非常大,直属于教宗, 二 从公元3世纪——6世纪:罗马皇帝认为自己除了是世俗国王之外也是精神领袖,。382年,戴尔陶西开始颁布法律,应该对异端人治裁,因为对国家有害,方式有充军,没收财产,剥夺其继承权,后来变本加厉。在东罗马帝国中,教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因同一机构混在一起很难分清。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出现了把异端人烧死的记载。第一次是1022年,法王罗伯特把13个异端人烧死,后来在意大利出现处死异端的景象。到13世纪,教会一直未介入,只有一位主教表示赞成。 1197年,西班牙的彼得国王第一次明文规定对异端人处以死刑,教会不赞成。1215年,在拉特朗召开会议,规定没收财产,放逐,剥夺其在教会墓地埋葬的权利,反对死刑,同时教宗意诺森三世他是第一个过于依靠世俗力量对付异端人的腓特烈二世于1229年正式宣布应该对这些顽固不化的异端人处以死刑,当时教宗格里高利九世认可,不过加了一条件:把审判谁顽固不化,处以死刑的权利保留于教会。从此以后,教会与政府联合在一起了。 三 宗教裁判所的程序。 大家可以和中国当下的审判制度比较一下: 1、恩宠期:承认错误,悔改而裁判人作轻微处罚,禁食,朝圣,此期为30天。 2、审判期:调查,为了公平而详细调查,也用各种刑罚。 3、判刑期: A、无罪释放; B、判罪——须经人审察,法律相关人士确定,以避免屈打成招,再由当地主教审批。 刑罚有两种:承认错误表示悔改者处以禁食,祈祷,朝圣,公开鞭打,身带十字架,没收财产,充军,终身监禁。如死不悔改者,开除教籍,交于国王处理。宗教裁判所成立于13世纪,并达到顶峰到14世纪,开始衰弱,原因有很多:异端人越来越少;负责裁判所的人滥用职权,不服从教宗的领导;因国王干涉而使裁判所丧失了其本质;裁判人之间的冲突。 到1587年西道五世,又将其扩展为13位枢机。 四 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不能与教会内部的相提并论。他们是混合法庭,裁判人由皇帝任命,且世俗君王的权力占主导地位。目的主要对付阿拉伯伊斯兰教徒及犹太人。 由1481年,斐尔弟南及皇后依丽莎白的建议而创立的。还为了当时社会上的谋杀,放高利贷,走私和伦理堕落,为了预防外来的危险错误思想及改革。同时进入16世纪,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西班牙向外扩展,他们把裁判所带到了新大陆,美洲及非洲。1808年,拿破仑占领西班牙并要废除宗教裁判所,可遭到反对。1814年,重新恢复,直至1834年,取消了宗教裁判所1998年,梵蒂冈向来自世界各地的30位学者开放了宗教法庭 的档案。现在,学者们最终写出了长达800页的报告,并在罗马召开资讯发布会将之公诸于众。其中最令人震惊的结论是,宗教裁判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恶劣。拷掠并不多见,那些被送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人中也只有大约1%被执行了死刑。宗教裁判所并不是产生于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欲望,我们不如说它是一种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尝试。是的,我就是这个意思。异端学说是一种反国家的罪行,它在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被定为死罪。统治者们相信自己的威权来自上帝,他们无法容忍异端分子的存在。普通人也是如此,他们认为异端分子是危险的外来者,必将招致天谴。在中世纪早期,被控为异端的人会被带到当地领主那里接受审判,跟那些偷猪或是损坏灌木丛的人一样。 五 跟那些犯罪不同的是,你很难认定被控告的人是不是真的异端分子。,首先得有人接受一些基本的神学训练——那正是大多数中世纪领主十分缺乏的东西。结果,欧洲各地有无数的人被世俗统治者处死了,没有公平的审判,也没有对指控有效性的适当评估。天主教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策就是宗教裁判所,它于1184年由教皇卢西乌斯三世始创。它的创设是基于这样一种需要,即让被指控的异端分子得到公平的审判,这样的审判由知识丰富的法官主持,并按照证据法的原则行事。在世俗统治者眼中,异端分子背叛了上帝和国王,因此死不足惜;而在教会看来,异端分子只是离群的迷途羔羊。作为上帝的牧羊人,教皇和主教们有责任按照耶稣基督的教导来把他们带入正途。这样,中世纪的世俗领袖们汲汲于捍卫自己的王国,而教会则在努力拯救灵魂。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群的方法。在13世纪当中,宗教裁判所在方法和实践上都变得系统得多了。训练有素的多明我会修道士衔教皇之命主持着宗教裁判所,他们组织的审判代表着当时欧洲最好的法律实践。14世纪以降,王权日益增长,宗教裁判所的主宰从教皇变成了国王。以前只有一个裁判所,现在却有许多个。尽管存在滥施刑罚的危险,但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君主还是尽力保证其治下的裁判所既有效率又不失仁慈。16世纪,女巫大恐慌席卷欧洲,这股歇斯底里的狂热正是在那些拥有完善的宗教裁判所的地区得到了遏制。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受过训练的审判官对女巫集会和烧烤婴儿之类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它们毫无根据。而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德国,世俗和宗教法庭烧死了数以千计的女巫。有趣的是,在1530年之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直受到普遍的赞扬,被认为是欧洲最好、最人道的法庭。 六 不过,在 1530年之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新起的异端路德宗基督徒,我们基督徒关于它的错误认识可能正是来自于新教革命以及由此而来的敌对状态,以及天主教确实在那个时代针对新教徒的迫害,比如法国胡格教派,而宗教裁判所以极高的效率把新教徒驱逐出西班牙。 七 到17世纪晚期,欧洲各地的咖啡馆和沙龙里已经溢满了宗教宽容的气氛。天主教和新教的宗教裁判所都萎缩了,只有西班牙人还抱着自己的宗教裁判所不放,并因此受到人们的奚落。伏尔泰之类的法国思想家把西班牙看作是中世纪的样板:虚弱、野蛮、迷信。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本来就已经戴上了宗教迫害的嗜血工具的帽子,现在又被启蒙思想家们嘲笑为愚昧和不宽容的野蛮武器。而使用于教会法庭的“纠问式程序”则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后来又为世俗法庭所采纳,是保证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由此发展出现代的公诉制度。从12世纪末叶开始,控诉式程序在西欧司法中的主流地位逐渐被纠问式程序所取代,也就是说,法官作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对名声败坏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控诉,并在证实其罪行后给出判决。在原则上,匿名检举和证人以及刑讯逼供是被禁止的,控诉的罪名必须明确告知被告,并允许被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纠问式程序用于司法实践的时候,特别是在审判异端的法庭上。 国内学者彭小瑜:宗教裁判所当然不能被我们现代人当作宽容和仁爱的典范;伽里略并没有受到拷打、带上镣铐和被刺瞎眼睛,也没有被长期关在监牢里,他在被监禁一年后就得到了软禁的待遇。对布鲁诺和伽里略的神化是妖魔化宗教裁判所的一个重要环节。《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3卷对宗教裁判所的认识完全摆脱了文学家的这种违背历史事实的动情描述,指出:“在16世纪一般情况是,宗教迫害的主要动机是政治原因,即担心宗教上的分歧将破坏国家的统一与权力,而且会导致少数派与外国政权结成叛国的联盟”。虽然罗马天主教会本身也拒绝与新教教会和解,“世俗统治者宁愿在不受罗马干涉的情况下自己进行宗教迫害,在这种倾向中,臭名昭著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最典型的例证:这个名义上依赖于教皇的机构,实际上被一个国家的政府所攫取”。是圣经提到的唯一次将异端开除出教会,将人交托给撒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