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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泪喊冤二十年,亲人被杀一案,嵩县法院再次再审严重违法。
一. 二十年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过 王战国1989年10月20日在嵩县田湖镇被四人杀害,嵩县公安局询问凶犯后放人了事。凶犯在家结婚、生孩子、订立共守同盟,无人问及此案, 2000年9月4日 公安部批示追查,2002年7月29日,嵩县法院以伤害罪从轻只判一人徒刑十年,共犯逍遥法外。受害家属申诉、上访已达二十多年,公、检、法相互推委。2008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法作出刑申字72号刑事决定:指令洛阳中法对本案刑事及民事并案进行再审。 洛阳市中法作出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嵩县法院2002年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嵩县法院重审。2010年3月4日,嵩县法院再审后作出嵩少刑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仍照原判;上诉后,2010年7月6日,洛阳中法少刑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嵩县法院至今未让公、检补侦被告和证据,未开庭审理 二.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反复发回重审,严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洛阳法院置最高法院上述多次规定于不顾,上下法院相互踢皮球,忽悠受害当事人,视法律为儿戏,对同一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强烈要求:洛阳中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案提审,查明事实,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损害赔偿,依法有据。以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实践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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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毋庸置疑,我们的“法律原则”就是治民不治官、治人不治己:长年累月百十次投诉不闻不问,司法本身已经是尸位素餐的不作为,甚至是狼狈为奸的渎职犯罪了,而竟可以厚颜无耻公然等待投诉人气出一个“操”字来兴师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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