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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沙洋县范家台监狱处事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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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8561323 发表于 2015-3-7 03: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爱国,男  1962年 3 月  25日出生,汉族,
  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民警
  被申请人: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党委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沙范监53号《沙洋范家台监狱关于对杨爱国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二、依法恢复杨爱国的职务和相关待遇;
  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的鄂沙范监53号《沙洋范家台监狱关于对杨爱国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这份决定在下发之前,监狱纪委并没有对我进行告知,其文件中所列违纪事项与具体事实不符。
  二,对这份决定,申请人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但相关责任人要么是态度粗暴,不解释,要么是置之不理。具体如下:
  1,2006年9月28日处分决定下发后,我多次向当时的监狱纪委书面提出行政复议。两年中没有任何答复,2008年我再次提出,当时的纪委书记刘胜辉不仅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而且态度粗暴,对我说,你找哪里都没有用,你去告我也没有用。
  2,由于得不到监狱纪委的答复,2009年6月,我向沙洋监狱管理局纪委反映此事。当时纪委书记是鄢池中,但也没有得到一言片语的答复。2010年5月我再次向沙洋监狱管理局纪委提交行政复议书,但依然如石沉大海。
  3,2011年7月,我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反映,当时纪委书记王保平同志批示转原单位纪委处理。
  4,在省局批示后,单位仍没有任何答复或者解释的情况下,2012年12月27日,我向湖北省司法厅厅长汪道胜、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程颖写信和寄发了相关复议材料。但一直没有任何领导和组织来过问此事。
  5,出于无奈,2013年7月14日,我向当时中央巡视组反映了相关情况。
  6,由于没有任何答复和解释,2014年3月17日,我向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写信反映相关情况。在没有下文的情况下,我于8月20日到湖北省信访局监察室反映情况。他们的答复是没有权力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但近八年来我多次向相关单位,按照程序逐级提出复议,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因此应该按照这两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 杨爱国
  2015 年   3月  7 日
  附:1,《沙洋范家台监狱关于对杨爱国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一份;
  2,《处分决定》具体事实说明一份;
  3,2006年监狱纪委搜查申请人办公桌情况说明。
  请问各位楼主怎么看 针对这样的处理情况 换做是你你会怎么想
  附收查情况说明一份
  2006年监狱纪委搜查申请人办公桌情况说明
  在我被监狱纪委要求离职接受调查期间,纪委书记刘胜辉对我所分管的车间保管室及室内简易桌子的抽屉进行了搜查。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搜查后,应将搜查情况予以文字记载,告之于我,并开具所搜查物品的收据清单,但时至今日,纪委对当时抽屉内的物品既没有给我开具所搜查物品的收据清单,又没有对所搜查物品作出处理说明,导致一些重要单据的丢失,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现将当时抽屉内的物品予以列示。
  附:抽屉内财物清单:
  l、现金:1 80元
  2、香烟:红金龙牌香烟8包
  3、砖票:2 1 000块,单价0.23元/块,价值4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