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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姓名: 程海军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232321……4110,住 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幸福城雅园9号3单302室,电话:15245499914; 程海文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232321……4114,住址:廊坊市广阳区盛园小区7栋3单701室,电话:13784123999; 许丽丽性别:女,民族:汉,住址:廊坊市安次区玥尚家园2号楼 4 单 402 室,身份证号:131023……282X,电话:13785642000; 李桂杰性别:男民族:汉住址:廊坊市安次区玥尚家园2号楼4单 402 室,省份证号:232321……4120; 许树争性别:男,民族:汉,住址:廊坊市安次区玥尚家园2号楼 4 单 402 室,身份证号:132825……2813。 一、案件发生经过 2010年7月1日,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 镇人民政府签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廊万2009-5号占地225.80亩,廊万2009-6号占地102.600亩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将上述两块地的 地上物补偿款及征地补偿款计3284.9万元,全部按时技给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人民政府,但2009-6号地上物即4000余裸4-6cm胸径的白腊、青腊,持有人廊 坊市润绿集团,从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竟得土地之日至2015年11月19日, 上城房地产公司多次找廊坊市润绿集团协商,让其将树木移走,但润绿集团以赔偿款少为由拒不将树木移走,致使上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将此地块开发, 可上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己将地上物拆迁款全额技给万庄镇政府,万庄镇政府也多次找润绿协商,最终都以补偿款少而无果。眼看土地开发时间将到期,如 还不开发,国家将要把土地收回,无奈上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地2014年11月12日 与廊坊市董喜双拆迁队签定了将2009-6号地上的4000裸树木移走的协议,又多花了一份拆迀款。在2014年12月20日董喜双拆迁队在程喜春等人的带领下, 将4000余棵树全部移栽。2014年12月21日润绿集团到廊坊市森林公安局报案, 在2014年12月27日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到程喜春询问树木去向, 由于气愤,程喜春说不知道。广阳区政府参与干 预司法后,在2015年1月21日廊坊森林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程喜春刑事拘留。 二、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程喜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成立盗 窃罪。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该案中并没有侵犯 到任何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即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害问题。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更不成立盗窃罪。 首先,从所有权的归属上讲,涉案树木应归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所有,报案人对树木不具有所有权,其不具备报案的主体 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 员会的仲裁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在政府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物的所有权,至于政府是否已经将补偿款补偿到地上物原所有人手中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这并不影响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该物权的取得。同时根据《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地及其地上物只能拥有一个所有权,且在特定时间内只能一个用益特权,在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地上的原有益物权人对该地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即使本案中报案人拿出其原来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用益物权证明也不能用来对抗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对该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拥有所有权的。因此原用益物权人的对该地及其地上物的权利已经消灭,对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作任何主张。据此程喜春依照树木所有人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指示将树木移栽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刑法要求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将窃取的财物非法的占为已有的主观意思。本案中程喜春的诸多行为均表明其并不具有对涉案的树木非法的占为已有的目的。行为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在完成委托协议中的委托事项。其清理的树木也仅仅为移栽,而非倒卖牟利。因此程喜春在主观上并不符合刑法对盗窃罪所要求的必须以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 三、上访诉求 1、我们认为程喜春不构成盗窃罪,此案实属征地拆迁纠纷,廊 坊市森林公安局对程喜春一案定性不准,属于错案,应立即纠正,马 上释放程喜春。 2、在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廊森公拘通字01号》 文书中,将程喜春的刑事拘留时间写为2014年01月21日,刑拘通知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15年1月21曰。请问:从法律文书上看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在一年前就已将程喜春刑事拘留,那么他人应在廊坊市看守所关押一年了,可他怎么又能在2014年11月18日带领人将树 木移走呢?难道他从看守所里跑出来了吗?他是在逃犯吗?那么廊 坊森林公安局法律文书上写明拘留程喜春的时间是2014年01月21 日,至今已一年有佘,仍未结案,请问按《诉讼法》的规定,廊坊森 林公安局这不是超期违法关押吗?在以[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总书记领导下的今天,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一切公民的行为均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事,何况我们的执法机关呢?请廊坊市公安局对此做出解释,否则我们将此拘 留通知书放到互联网上,让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看看廊坊森林公安局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3、在此案中,程喜春既不是法人代表,也非上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只是一个执行者,老板让将树移走,他就执行了事, 做为他的身份,不能也不问老板树木所有权等事宜,故刑事拘留对程喜春来说,实属无辜。 4、强烈要求廊坊市森林公安局立即纠正错误,释放程喜春,向程喜春公开赔礼道歉,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赔偿。讨回公道,还法律一片 蓝天净土。 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7份 控告人: 许丽丽/等 2015年3月5日 河北省怀孕8个月妇女两会期间在北京上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