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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信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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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28138 发表于 2015-3-11 09: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湖公证处及有关公证员于2014年4月17日在办理10976号遗嘱公证及复查过程中,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遗嘱公证并出具公证,其行为违背了依法、公平、公正原则。丧失的不仅仅是公信力。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
  一:立遗嘱时患有妨碍行为能力的疾病。
  遗嘱人己88岁高龄,2014年1月初,因宊发囗齿不淸,行为异常,恶心、呕吐,意识丧失而入住杭州市x院,2014年1月24日入住杭州xx老年医院,二个医院都确诊遗嘱人患有“老年痴呆症” “脑梗塞”“冠心病”“肺气肿” 等多种严重疾病。依靠长期服用精神类等药物、胃管输入营养液控制病情、维持生命。1月28日出现“半瘫”,大小便失禁。4月中下旬出现撞墙、拔胃管自残、自杀倾向,被盗、被害之妄想。经省第七人民医院精神专科医生会诊,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器质性精神障碍”“ 谵妄状态” 精神疾病。2014、5、16日在医院病故。
  符:遗嘱人医院疾病诊断证据
  2:立遗嘱时有思维意识、语言表达、理解记忆能力的障碍。
  在询问谈话现场录像中,存在思维贫乏、反映迟钝,语言凌乱、答非所问,甚至最应清楚记忆的自己明明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记忆中“只生了一个”;回答“原来在哪个单位工作”,“还有什么原因”等提问时不能正确回答,依靠其他在场人提示、暗示甚至代为回答。并多次自述“我己糊里糊涂”。
  符: 遗嘱人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证据
  二: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定、公证程序的事实证据
  1:故意指派受益人乞讨虚假诊疗证明书
  为使遗嘱人达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员在已知遗嘱人的疾病和行为能力不宜遗嘱公证,故意不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和义务,指派受益人向遗嘱人非主治医生乞讨“虚假诊疗证书”。
  符: 无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疾病的“虚假诊疗证明书”。
  2:按排、受益人在询问谈话现场,对遗嘱人施加压力,并准许予以暗示、提示、代为回答。
  为了使遗嘱人在回答提问时达到受益人的预期目的,公证员竞故意违反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第一款之规定,按排受益人及受益人的朋友一直在公证询问谈话现场,向遗嘱人予以暗示、提示、代为回答,干涉遗嘱人独立自主、充分表达自已真实意思的权利。
  西湖公证处虽黙认了受益人在公证询问现场的事实。但在复査决定中竟以“医院客观上不便清场,所以不影响遗嘱公证书的效力”与法相悖的谬论。
  符:西湖公证处复査决定中的谬论
  3:按照受益人真实意思事先倒置遗嘱稿。
  为使遗嘱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故意违反公证办理程序,在未与遗嘱人有任何接触之前,事先按照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拟定、打印好了遗嘱人的遗嘱稿。尔后按倒置遗嘱稿的内容诱导询问。
  西湖公证处虽承认了事先制作好遗嘱稿,但编造了以“根据遗嘱人的“亲笔遗嘱书稿”,与遗嘱人电话沟通后拟定、打印的”谎言。遗嘱公证时根本不存在的“亲笔遗嘱书稿”,何来的“根据”。4月17日上午公证员既要拟定、打印遗嘱稿,又要在受益人陪同下赶往医院对遗嘱人进行询问谈话,在既无遗嘱人联系电话又无时间空间的情况下如何“ 电话沟通”。
  符:西湖公证处复査决定中的谎言。
  4:询问谈话笔录有造假之嫌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员本应该在询问谈话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在笔录上签字。
  可西湖公证处根本未在询问谈话现场制作谈话笔录,更谈不上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在笔录上签字的程序。事隔数月出现的谈话笔录真实性存疑。
  5:伪造“亲笔遗嘱书稿 ”、 篡攺公证档案。
  西湖公证处为了掩盖在公证中故意违反公证程序、公证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复查阶段,又故意违反公证法第13条第一款項、第23条第一款 項、公证程序规则第6条之规定的禁止行为,恶意伪造遗嘱人“亲笔遗嘱书稿”,篡攺公证档案。
  假如有遗嘱人的亲笔遗嘱书稿,公证员本应该向遗嘱人当面核查、确认。可是在公证的所有资料中,未见有任何向遗嘱人进行了解、核查、予以确认的丝毫记载。而且还是一份无完整日期的复印件。从语句、字体结构、字速不是出于遗嘱人之手。
  符:伪造的“亲笔遗嘱书稿”,遗嘱人生前亲笔字迹
  西湖公证处上述行为求坛友评说。
  举报人:金x        联系电话:0572--7285323
  2015年3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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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皑阙 该用户已被删除
艾皑阙 发表于 2015-3-11 1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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