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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久凯与山东丽村和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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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jk001 发表于 2015-3-12 06: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高商初字第250号
  原告:淄博久凯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静华
  委托代理人:赵东
  被告: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
  被告: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里升
  委托代理人:周钦宝
  第三人:×××,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少村
  原告淄博久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东,被告丽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被告华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里升、周钦宝,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少村到庭参加诉讼。到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凯公司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一氯甲烷、包装袋等产品,双方曾经在2013年初对账均无异议,原告自2013年开始到2014年4月结束供货,被告累计拖欠货款1769771.42元未支付。双方在2014年多次对账,被告称2014年度有70万无货款已被第三人×××拿走,其他往来账目一致。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找各理由拒不支付。被告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华威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成立整体接收丽村公司优质资产、业务、人员,两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769771.42元,并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到起诉日的利息损失68882.97元。
  被告丽村公司辩称,原告诉丽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就交易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所诉欠款数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与丽村公司账目显示的欠款金额241255.12元不一致,所诉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其中,原告主张的×××织布厂债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对丽村公司的债权,且并无任何一方通知丽村公司,该债权证据明显不足。原告主张华威公司与丽村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承认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业务代理关系,且原告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第三人×××代理原告与丽村公司进行交易。尽管上述授权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第三人×××与原告继续存在代理关系,第三人×××领走的70万元货款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威公司辩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证据暨原告与案外人×××织布厂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其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华威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在原告仅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而无其他证据证实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对债权转让所涉金额依法应不予支持。应依法通知×××织布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原告主张华威公司与丽村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观点不成立:华威公司系在丽村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合法取得丽村公司的厂房及设备所有权并取得丽村公司的厂房设备经营相似的业务,不属于资产混同及业务混同;为防止丽村公司原有的300余名职工下岗,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政府协调下华威公司在取得丽村公司厂房及设备所有权的同时同意接收原丽村公司的大部分职工,在上述职工与丽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华威科技公司与上述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人员混同;华威公司与丽村公司财务独立建账,账户及资金均完全独立,更不存在财务混同;至于原告主张的地址混同、电话相同。是因华威公司接收了原丽村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也并非混同。在华威公司与丽村公司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原告诉讼要求华威公司承担丽村公司的债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对华威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未收到第三人×××结算的另外70万元货款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且该纠纷与本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对华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实际是产品销售代理关系,二者合作向本案被告供应一氯甲烷和和包装袋多年。虽然原告授权第三人到被告处代为销售货物、商谈价格、领取货款的书面授权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2014年2月、3月、4月第三人从被告处为原告代取85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原告予以认可的,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因此,第三人有权为原告领取货款85万元,并有权将领取的85万元货款中的70万元与自己应得的74万元余元的利润分成予以抵扣,双方已经互不负债权债务。请法庭事实,依法给予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