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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靳金莲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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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dqn159 发表于 2013-3-27 14: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靳金莲,女 ,46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无业,住址太原市五一路294号11号楼4单元202。身份证号:140104196610113440联系电话:13133012491
  被告:刘贵虎,男,职务局长,工作单位: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地址:太原市坝陵南街19号。
  诉讼请求:要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我在距长沙中博会场近40米左右的路边,巧遇太原市市长廉毅敏,此时委屈的泪水不由的流了下来,碰见本市父母官,向父母官举报本市公、检、法违法办案并述说因此而害的我有家难回,家人都远离我的悲惨经历,这是本市市民应有的责任和权力,向本市市长反映问题何罪之有?竟然被定为非正常上访,请问向谁反映问题才是正常访?我在长沙的一切言行都是合理合法的,而且也未受到长沙警方的制止。而杏花岭公安分局说我扰乱长沙中博会场秩序,纯属捏造和陷害,分局必须出示当时会场的监控影像资料,否则,分局对我的处罚就是违法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我去北京中南海控告太原市公、检、法违法办案,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在中南海的行为已受到北京警方的训诫处理,法律明确规定,对同一行为不得作出二次处罚,杏花岭公安分局以北京警方的训诫书为凭第二次对我处罚,显然是违法的。
  三、据《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二、现场防范和依法处置………..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发放训诫书,建立训诫档案,并统一送到集中分流场所。………三、协调组织全返………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除就地执行之外需回当地执行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带回执行,对统一送到集中分流场所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各省驻京工作组接到通知后要集中组织力量限时接走。对“人事分离”的,由户口所在地接回;对“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接回;对没有户籍或说不清原籍的,由北京市民政部门接济管理……..。据此北京警方的训诫书足以证明我在北京中南海的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杏花岭公安分局以训诫书为凭再次对我进行行政处罚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又违反了中央联席会议的诸多规定。
  为此,我强烈要求法院依法依事实撤销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因此而给我造成精神上的刺激等一切损失,依法追究所有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附: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公复字[2012]第000062号
  起诉人:靳金莲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