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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违法、侵权,还有国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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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_99867381 发表于 2015-3-18 01: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举报广东省汕尾陆丰市碣石西湖社区许福长等干部伙同陆丰核电协调办串谋陈娘泉侵占、侵犯我家在原碣石西湖村所拥有的合法财产的事实。
  我父亲及祖父都是原碣石镇后埔村委西湖村原籍村民。我们家在西湖村拥有合法的财产房屋(编033)一座、祖坟七座,林地4亩、坟地约5亩,其他土地都登记在我父亲的《陆丰县第六区上南乡西湖村土地产量分户清册》及我祖父《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我们家在碣石镇原西湖村拥有合法财产的情况,作为西湖社区干部许福长等人是清楚的。
  一,碣石镇西湖社区许福长等干部私卖我们家的合法土地,强拆我们家的祖屋,侵占、侵犯了我们家的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
  原碣石镇西湖村因建设核电需要整体移乡。但许福长等干部为了达到私分我们家合法财产的目的,趁我在工作期间竟然不通知我们回去参加合法财产登记,也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胆大妄为的擅自处置我们家的合法财产。伙同陆丰核电协调办工作人员把我们家的合法财产登记在陈粮泉兄弟的份上后全部出卖给陆丰市碣石镇政府。有碣石镇西湖社区许福长等干部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为证。
  2014年11月13日上午,在没有通知,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保障我们的居住条件的情况下,由许福长等人在陆丰市政府的保护下,指挥碣石镇桥头村卢镇江强拆了我们家的祖屋。我家在碣石镇原西湖村拥有土地及房屋,但在被征用中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及安置。因此,碣石镇西湖社区许福长等干部私卖我们家的合法土地及房屋的合法财产侵犯了我们家的私有财产权及继承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我们家的一切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征用征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前提是要保障居住生活条件。
  二,《征地协议》是在原西湖村大多数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偷签的,是违法违规的。
  三,陆丰核电协调办失职渎职
  作为陆丰核电协调办是代表政府进行财产登记,征地补偿及安置的协调工作。但在工作过程中对其出现的侵权问题不协调,不纠正,不上报,以权代法、玩忽职守,玩弄权手术、故意刁难,以权欺压百姓,纵容包庇他人侵犯原西湖村原籍外出村民的合法财产,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实为失职、渎职行为。
  法律依据:在对不满意补偿而拒绝拆迁时,政府部门是应该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组织拆迁的。很明显,碣石镇西湖社区许福长等干部及陆丰市政府强拆我们的房屋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由于我家在原西湖村拥有房屋而在西湖社区中没有我们的安置房,房子被拆时没有依法得到补偿及安置。碣石镇西湖社区许福长的恣意妄为,目无党纪国法私卖我家合法财产,伙同他人侵犯我家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以及陆丰核电协调办领导的玩忽职守,以权代法,失职、渎职行为已经构成事实,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财产经济损失。因此强烈要求汕尾市委市政府领导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侵权我家合法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