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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辛月华法官违法办理案件受贿事实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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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起飞83 发表于 2013-3-30 08: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辛月华法官
  违法办理案件受贿事实的举报
  举报人:杨成顺,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居民,住费县新桥镇西西村,电话:13953995295。
  举报人杨成顺现向贵单位举报费县人民法院辛月华法官违法办案及受贿的事实。费县人民法院费执字第765—4号、第891—1号执行裁定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执复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严重违法,均应依法予以撤销,为此向贵单位强烈反映。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违法办理案件的事实。
  1、费县人民法院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16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该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选择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16号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以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防止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且履行必要的送达到程序。但是在该执行案中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费县人民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杨成顺、王贺到场,更没有将选择机构的情况,没有以书面方式送达被执行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费执字第765—5号、第893—2号、1242—1号、费执字第174—1号执行裁定书中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2、拍卖财产的价值严重超执行标的。
  根据费县人民法院委托的临沂金桥通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09年10月21日评估报告,举报人杨成顺所有的机械设备评估价184200元,建筑物评估价286800元。举报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4000元、118740元,合计182740元,已偿还57200元,还欠本金125540元;诉讼费1400元、2670元;财产保全费660元、1200元,全部执行款数额小于举报人所有的机械设备的评估价值数额,但费县人民法院却无故将举报人杨成顺的钢结构厂房15间、配房7间、宿舍8间、砼地面、院墙等建筑物一起拍卖,这一系列行为即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并且举报人杨成顺于2004年从西西将村村委承包了30年的土地,并在承包地上建设了厂房屋等建筑物,拍卖时厂子价值100多万元,却被以50多万元的金额进行了拍卖,这严重侵犯了举报人杨成顺的合法权益。
  3、 该裁定书上将被执行人庄建华、杨成顺、王贺所有的钢结构厂房十五间、配房七间、宿舍八间、热压机一台、预压机一台、滚胶机二台、导热油锅炉一台、叉车一台交付申请执行人苗春华抵偿债务340000元,于法于事实均无任何依据。
  、抵偿债务的数额错误。举报人仅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等总计10余万元,为什么裁定要抵偿债务340000?该340000元的数字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费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及费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均未判决庄建华承担责任,费执字第765—4号、893—1号执行裁定书却又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根据,并且又在裁定中认定其对被执行财产享有共有权,属于严重错误。如果认定其为共有人,法院的三次拍卖、抵账中也未履行通知庄建华的义务,程序严重违法,更不能将其享有的份额拍卖、抵账。
  、王贺为被申请人之一,费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其承担责任。拍卖抵账行为也未通知王贺,程序存在严重错误。
  4、该裁定中未保留举报人及家属所必需的住房,严重违反了民事执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只允许查封、扣押,不允许拍卖,举报人及家属一直居住在被拍卖抵账的厂子宿舍里,除此无任何其他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必须是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建造的住房。该院的拍卖抵账行为严重侵犯了举报人及家属的最基本的居住的权利。
  5、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做出费执字第7655号、8932号、12421费执字第1741号执行裁定中又增加了另外两个执行案件是完全错误的。举报人的板厂被评估、拍卖针对的是费执字第7654号、第8931号执行裁定,现又额外增加两个执行案件是完全错误的。
  6、另外,在费县人民法院费执字第7654号、费执字第8931号执行裁定书送达举报人之前,举报人向费县人民法院缴纳40000元执行款,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拒绝收取,居心为何?
  二、费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辛月华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1年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苗春华当庭出具了一张其本人已经写好的单据提交法庭,证明为了此案的送礼等费用100000元,当时在场的人员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树东、柏建松法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及双方的律师。费县法院的个别法官百般干扰此案,后来违法执行举报人时,苗春华又送了5000元钱给费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辛月华,给举报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举报人最后被迫于无奈之下才想到给办案法官辛月华送礼。举报人于2010年8月份一天晚上约八点左右,到辛月华家给辛月华送去现金6000元,并送去4瓶五粮液酒、2瓶茅台,,送礼时辛月华的丈夫闵某在场。在给法官辛月华送完礼以后不久的一天晚上举报人还给法官辛月华的手机号13953904505进行移动话费冲值800元。
  特此举报,望领导给予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举报人一个公平公正。
  举报人:杨成顺13953995295
  20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