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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廊坊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为那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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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d维权到底abc 发表于 2015-3-23 21: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军人家属因一桩政府非法变更宅基地证,起诉到河北省香河县法院,2013年7月16日,香河县法院支持了军人的诉求,依法撤销了香河县政府在2004年8月变更军人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2013年9月5日,香河县国土资源局也对发给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宅基地证,进行了注销公示。可是,行政判决书生效,2个多月后,家属突然又接到法院的民事传票,一名不明身份的人,以一张房屋买卖的便条,便条上只有军人家属的名字,无手印,无买家的名字,也没有证明人,也无村民委员会的章,向香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香河县法院,在无代理委托书,未确认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就立了案,在原告方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将我的房屋所有权判给了原告。我们不服上诉到廊坊中院,廊坊中院在约见我们时,法官说,你们的案件比较简单,我们先行调解。当时,我们也表明了态度,同意调解。可是,廊坊中院,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就开了庭,也没当庭宣判,而是,将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寄给了我。我们不服,向廊坊中院申请再审,可是,再审,迟迟没有结果,在我的再三追问下,廊坊中院,又维持了原判
  在开庭前,廊坊中院还专门从香河公安局提取了证明,香河县公安局出具了买卖便条上所谓的买家为非农业户口的证明。
  国家有强制性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绝对静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转让和买卖必须是同一集体的成员,还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未经村民委院会同意的交易属违法。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在同一案件中,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香河法院先是撤销政府变更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而后,又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廊坊市中院竟然维持,这种对同一宗宅基地和房屋,翻来覆去,“一女二嫁”游戏式的判决,实在让人费解。
  法律志高无尚的尊严何在??公民的权力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在哪里??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如有半句假话,愿承担法律责任。一位军人的控诉,联系电话:1382167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