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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编辑部:
去年,我与运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我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我就同意了。 但在我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补交试用期的社保。请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夏县瑶峰镇 陈卫华 陈卫华读者: 本报坛友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律专家后,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假设这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者发生工伤,劳动者到劳动部门投诉单位没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人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本报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本报坛友 张美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