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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讯 4月1日,我市正式启动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预计5月31日结束。
此次安装工作是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关题目的通知》及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而进行的,要责备市在用的或新注册登记的危险物品运输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后,不管何时何地,只要发生超速违法行为,就会予以记录,这样极大地抑制了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可有效防止超速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行驶记录仪对于超速行驶、疲惫驾驶具有提醒功能,可以把此类违法行为提前加以控制,使驾驶人时时处在监视之下。 此次安装工作主要采取定点安装与集中同一安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较大的运输企业和运输户,市公安局***支队车管所协调厂家安装技术职员上门服务。各区县安装点是:张店***大队车管分所、淄川长运汽车修理厂、博山辕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周村山东凯华工贸有限公司、临淄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分站、山东亿厂物流有限公司、桓台县通源汽修厂、沂源润发汽修厂、高青金立汽配维修中心、高新区三玉汽修厂。 市交通部分以前已经督促安装GPS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约为2700台左右,这部分车辆如能提供GPS装置数据串码接进省公安厅***总队执法治理平台,并能正常运行,可以不再重新安装。如不能接进执法治理平台,则必须重新安装。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车主可自愿选择具有GPS定位传输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只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设备进行安装。全市在用的或新注册登记的危险物品运输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具有GPS定位传输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据悉,市公安局***支队将把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使用作为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照要求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通过检验。同时,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路面执法中发现的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由***进行说服教育并督促其到所在区县安装点进行安装。 相关链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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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招够狠,希看能真正付诸实施。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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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该弄上这个,特别是张店的公交车,巾帼不让须眉,女司机的驾驶水平确实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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