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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一审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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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7 15: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害人家属因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衡桃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桃城区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请求桃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对于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桃城区检察院先是无理的断然拒绝,被害人家属多次请求无果只好对此在网络上予以曝光。网络曝光后,桃城区检察院又理亏的支持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但是桃城区检察院的抗诉书却莫名其妙的删除了被害人家属抗诉申请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就为何删除被害人家属合理正当的抗诉申请,桃城区检察院于晓解释说已经和公安机关沟通,对抗诉申请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及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至今半年过去了,被害人家属致电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负责人询问补充侦查进展时,该办案负责人竟然说“桃城区检察院怎么又把球踢给我们了,我们没有手续,没有办法补充侦查”!!
  现在二审马上就要开庭了,此案始终也没有彻底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前日桃城区检察院于晓又说,抗诉申请内容是否补充侦查,是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与衡水市公安局的事,是否补充侦查和他于晓无关!!
  下面是被害人家属对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的质疑暨抗诉申请书:
  一、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杨某某、陈某等人所谓的“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严重不符,桃城区法院故意回避了卢某、杨某某、陈某等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事实如下:
  1、卢某、杨某某、陈某等人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提前准备匕首和砍刀,电话里威胁被害人“叫你活着出不去衡水”等。
  2、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仅仅避重就轻的认定卢某用匕首“划伤了”被害人手部,这是如何认定的??为什么对被害人左胸长达8厘米的刀伤予以回避。被害人遭受砍刀、棍棒击打时已经趴着面朝下倒地,砍刀、棍棒均伤不着胸部,此胸部刀伤至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区检察院和桃城区法院都在避而不谈。
  3、监控录像清楚显示陈某双手抡砍刀,几次调整下刀方向,均是瞄准被害人的头部,桃城区法院一审却莫名其妙的认定陈某持砍刀“向被害人的头部、背部和胳膊连砍数刀”。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区检察院和桃城区法院究竟是弱智还是脑残,你们难道不知道被害人双上肢的刀伤是保命时用双手护住头部造成的吗??你们的法医张占川在给被害人验伤时难道眼瞎吗??
  4、杨某某持棍棒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桃城区法院已认定。
  5、陈某在警方的供词中说“还有人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而桃城区法院一审中对此也没有查明是谁用砖头砸的被害人头部。
  6、当被害人在哈里逊国际和平医院抢救时,卢某眼见被害人生命垂尾,不但未予出资救治,反而威胁送被害人去医院的同伴“不要把这事说出去,否则你就和他一样”,随后卢某、陈某等人逃亡辽宁葫芦岛。
  7、综上所述,凶手卢某、杨某某、陈某及陈某供述的另外一人均是用足以致命的匕首、棍棒、砍刀和砖块砍刺、击打被害人足以致命的左胸和头部,而且放任这种致人性命的结果发生,这哪里是所谓的故意伤害,分明是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难道仅仅是因为被害人侥幸保住性命,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区检察院和桃城区法院就可以偷梁换柱、掩盖事实真相吗??
  故此,卢某、杨某某、陈某、苏某、张某某、张某系蓄意谋害被害人,主观故意杀人意图明显,而且客观上实施了主观故意杀人的行为,行凶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所谓的“窝藏罪”与事实严重不符,桃城区法院故意回避了张某的共同犯罪事实。
  事实如下:
  1、司机张某事前与卢某等被告人吃饭时即知晓要去爆迪的目的。庭审中另一名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喝多了,没法开车,就把车钥匙交给了张某,让他一起跟着去”!!但庭审中司机张某一会儿辩称“我之所以开张某某的车去爆迪是因为他喝多了,我替他开车”!!一会儿又辩称“我去爆迪的目的是为了把车还给张某某,天太晚了,我想回家”。
  前后矛盾不攻自破!!可是桃城区法院竟然采信了,而桃城区检察院竟也不反驳!!
  2、在其他被告人追砍被害人的过程中,司机张某驾车从爆迪门口一直追赶被害人至浙江村东口。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均对此予以供认,并且供述“知道车上是我们的熟人”、“打人现场很亮,有车灯照着”、“打人时那辆车离我们10米左右”。而庭审中司机张某则辩称“知道有人往前跑,但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我是开车跟着的,没有追”、“当时看见他们不走了,我也就停车了,但没有看清他们是否在打人”。
  被害人被砍打的现场距司机张某车辆不过10米左右,而且有监控录像为证,在明亮的车灯照射下,司机张某“竟然没有看清他们是否在打人” 。
  对如此脑残的供述,桃城区法院竟然采信了!!不但如此,在桃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桃城区法院还否定了张某驾车追赶被害人至浙江村东口的犯罪事实,甚至否定了打人现场是在张某的车辆灯光照射下这一客观存在!!对此歪曲事实的枉法裁判,作为公诉人的桃城区检察院竟也不反驳!!
  3、被害人重伤倒地不起后,司机张某主动呼唤其他被告人上车逃离,并途中停车以便凶犯将砍刀等凶器抛掷河中。
  桃城区法院据此第3条“以司机张某驾车载着被告人离开”为名定司机张某为“窝藏罪”!!
  本案中,司机张某明知去爆迪是为了打人,并在追赶被害人过程中和砍打被害人的现场见到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仍旧放任犯罪的发生,明知其他被告人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严重的的危害结果,明知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仍为其他被告人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以便其他被告人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
  由此可知,司机张某已经有了事实上的事先通谋之行为,应构成共同犯罪!!
  三、 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张某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桃城区法院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在桃城区法院的两次庭审中,被告人卢某、杨某某、陈某、苏某、张某某、张某均没有如实完全供述自己和其他被告人所犯罪行,甚至编造谎言,混淆是非。特别是卢某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对此,桃城区检察机关公诉人于晓亦当庭明确以下三点:1、上述六被告人均没有如实完全供述自己和其他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不属自首情节;2、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陈某立功证明,因举报线索来源不明,被告人陈某不知情,甚至不知对方所犯何罪,故不构成立功表现;3、各被告人均属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
  被害人家属认为,若桃城区法院不能查清上述事实,即是包庇袒护被告人,将有损于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四、卢某、杨某某、陈某、苏某等四被告人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卢某、杨某某、陈某、苏某等四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即使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始终未向被害人支付过分文赔偿。特别是被告人卢某家属及其律师多次以“判不了缓刑绝不赔偿”要挟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判被告人卢某缓刑,卢某家属及其律师甚至在公安机关大肆活动给被害人家属施加压力为卢某争取缓刑。被告人杨某某、陈某、苏某亦愚弄法律,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置被害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妄想争取轻判甚至缓刑。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故此,被害人家属再次强烈请求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彻底查清被告人卢某、杨某某、陈某、苏某、张某某、张某等犯罪事实,还中国法律一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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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7 17: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不知为何衡水市公检法都趟此浑水!!难道是因为此案背后的黑暗势力太强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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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7 20: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衡水市公安局的法医和办案民警、桃城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桃城区法院的审判长:
  你们认定凶手用砍刀“照着”被害人的“头部、胳膊和后背”连砍数刀,那么后背为何没有刀砍伤??为何刀砍伤都集中在头部、手和手臂??
  胸部为何不是砍伤而是刺伤??
  你们瞒天过海的伎俩未免太拙劣了吧??!!
  你们衡水市公安局的法医应该非常清楚“抵抗伤”是什么意思吧!!被害人双手及手臂的刀砍伤都是保命时用双手护住头部造成的,凶手每一刀都是砍向被害人的头部,这从监控录像中也得到了印证!!
  你们公检法还尼玛的认定凶手用砍刀照着被害人的头部、胳膊和后背连砍数刀,你们公检法故意避开凶手欲致人死命的作案动机和手段,你们公检法这是在包庇袒护凶手!!
  你们公检法真尼玛的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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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7 2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桃城区法院某庭长,请你不要保持沉默,不要把被害人家属的忍让当成退却!!你还记得吗??此案开庭之前,我说过寄希望于你查明真相,澄清事实,公平公正的判案!!而你又做了些什么呢??
  可笑啊!!庭上被告人漏洞百出、躲躲藏藏的供述,竟然被你们这些大法官弄成了立功和自首!!
  哈哈哈!!你们这些大法官究竟是脑残弱智呢??还是心怀鬼胎另有所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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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8 0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笑啊!!庭上被告人漏洞百出、躲躲藏藏的供述,竟然被你们桃城区法院这些大法官弄成了立功和自首!!
  知道神马叫自首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全部罪行,这叫自首!!
  更可笑的是所谓的立功!!连另案之人究竟干了什么都不知道就把他检举出来,是公安机关安排好的被立功吧??
  你们真尼玛的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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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8 04: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衡水市公安局的法医和办案民警、桃城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桃城区法院的审判长:
  你们认定凶手用砍刀“照着”被害人的“头部、胳膊和后背”连砍数刀,那么后背为何没有刀砍伤??为何刀砍伤都集中在头部、手和手臂??
  胸部为何不是砍伤而是刺伤??
  你们瞒天过海的伎俩未免太拙劣了吧??!!
  你们衡水市公安局的法医应该非常清楚“抵抗伤”是什么意思吧!!被害人双手及手臂的刀砍伤都是保命时用双手护住头部造成的,凶手每一刀都是砍向被害人的头部,这从监控录像中也得到了印证!!
  你们公检法还尼玛的认定凶手用砍刀照着被害人的头部、胳膊和后背连砍数刀,你们公检法故意避开凶手欲致人死命的作案动机和手段,你们公检法这是在包庇袒护凶手!!
  你们公检法真尼玛的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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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8 06: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桃城区法院的法官们,你们自己摸着良心说这叫断的什么案??还所谓的公平公正!!
  哈哈!!桃城区法院的判决竟然连检察机关都实在看不下去了!!还所谓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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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8 09: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今年5月20日一审判决,至今半年过去了,期待二审能够查明真相、澄清事实!!同时,期待严惩歪曲事实、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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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8 12: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群狗日的,亵渎了庄严的国法,沦为罪犯的帮凶,此案的点点滴滴充分暴露了你们的无耻、无赖、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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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徽下的黑暗 发表于 2015-3-28 14: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群狗日的,亵渎了庄严的国法,沦为罪犯的帮凶,此案的点点滴滴充分暴露了你们的无耻、无赖、无法、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