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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毕文章 警察是人民的守护神,然而,有些警察丧失人性,猪狗不如,居然沦为罪犯。他们的做法令人怒发冲冠,义愤填膺。这实在是尼姑生孩子——岂有此理?窃以为,警察犯法应该罪加一等。诸位以为何如? 通州公安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政委田秀池在值班时,接警称路边有一流浪女子需要救助,其出警后指使民警和保安将流浪女子装进后备厢,丢弃到邻镇一偏僻树林后离开。该流浪女子因疾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照理说,流浪女昏倒在路边,遇到了人民警察应该说是非常幸运的事情,但是,这个流浪女遇到的是毫无人性,狼心狗肺的警察,白白地丢掉了宝贵的生命。这样的警察简直就是老虎啃菩萨——没有人味,他们的做法无疑就是酒里头放蒙汗药——存心害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4日,田秀池作为带班领导、刘洋作为值班民警,在派出所值班。当日上午10时许,接分局指挥中心布警,称永乐店镇政府东侧公路上躺着一个人。田秀池立即带领刘洋开车前往现场,发现一妇女倒卧在路旁,不能正常回答询问。两人没有救治,回所带上三名保安返回现场。田秀池指挥保安将该妇女抬上车,由刘洋驾车将女子丢弃到通州漷县镇觅子店村西大梁沟桥南150米小树林内。最终致使这名妇女因疾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秀池、刘洋身为人民警察,在出警时遇到公民处于危难情形需要救助,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田秀池、刘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田秀池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刘洋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我个人认为,对待像这样棺材里的耗子——吃人心肝的败类警察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但是,法院的判决却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对于流浪女子的死因,法院认为将处于危难情形的流浪女子遗弃在小树林而不及时救助,是流浪女子生命不能延续的重要原因。由是观之,田秀池、刘洋已经犯了故意杀人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否则的话,还有公平吗?还有人性吗?还有正义吗?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试问,我们还怎样杀一儆百,杜绝后患呢? 时下,警察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大有泛滥成灾的趋势,我们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严厉打击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希望公安部门下大力气改变这样令人痛心的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带响的弓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