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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流浪汉不要紧”的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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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县 发表于 2015-4-2 07: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立生
2月20日是大年初二,当晚19点40分左右,江苏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海防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倒在路边,肇事车辆逃逸。”来到现场后,民警发现当事人衣衫褴褛,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据了解,死者为当地一名拾荒者。经警方连日侦查,近日肇事者被找到,是一名51岁的大妈朱某,她告诉警方,逃逸是因为觉得“撞了流浪汉不要紧”。
人人生而平等,可在某些人的眼里,人的生命也有贵有贱,拾荒者、流浪汉的生命几乎半文不值。肇事者朱某撞了拾荒的流浪汉,逃之夭夭,固然是势利的偏见使然,而其背后,更有着刻薄、冷血的利害算计:不外乎是认为流浪汉孑然一身,无依无靠,就是撞得如何了,也不致有什么苦主出来主张权利,因而心存侥幸。所以,“撞了流浪汉不要紧”的实质,还是无视他人生死的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视拾荒流浪汉的生命如草芥,“撞流浪汉不要紧”的后果很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在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又撞死了人的情况下,依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有逃逸情节,则还要罪加一等,《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并非当场撞死,而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视被撞者的死活而逃逸,使之得不到及时救助,放任被撞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则还要再更罪加一等,《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者朱某的眼里人命有贵贱,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的眼里,人命不应有贵贱。“目前,涉嫌肇事逃逸的朱某已被警方治安拘留”,并不到位;鉴于肇事者朱某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并且还有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朱某刑事拘留。所谓“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进一步调查”的焦点,也应是查清肇事者朱某究竟是撞死了人逃逸,还是撞了人后为规避法律责任逃逸,使被撞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终致死亡,因为这会关涉到最终对犯罪者的量刑。
觉得“撞了流浪汉不要紧”逃逸,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视被撞者生命如草芥的恶行,必须得到依法严惩,才能告慰死者在天之灵,并对活人以儆效尤,防范此类恶性事件的再度发生。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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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jdhe7s 发表于 2015-4-2 1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