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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元华国际小区保安值勤被殴打致伤,正当防卫反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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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叫肉丸子 发表于 2013-4-24 04: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洛阳市元华国际小区保安值勤被殴打致伤,正当防卫反被关
  洛阳新区元华国际小区保安王红民,2012年10月7日晚23:00时因一租房人***在无证、无卡、所报楼号和其所指方向南辕北辙的情况下,无视小区安保规定,不听王红民劝阻,强行翻越道闸进入小区。动手追打门岗,王红民被迫自卫,导致对方手部在殴打王红民时受伤,本人在派出所的口供中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受的伤,但后又以此以故意伤害起诉王红民,现王红民被洛龙区法院开庭后羁押在看守所。
  保安王红民50岁,患糖尿病多年,家庭非常困难,是村里的低保户,身高1.6米,身材瘦小、苍老,生活的重担压得他看上去足有60岁以上,平常工作认真负责,从不放过一个可疑人员,乐于助人,多次受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表扬和嘉奖。而此租房人年仅20岁,身强力壮。在深夜无人,无视法律和社会道德,看不起保安,欺负王红民的年龄和身体条件,肆意追打。致使王红民在遭受追打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头部缝合7针的伤害。
  一个正当防卫的保安在行使自己职责的过程中被打伤还要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起诉,法院不但不对违法之人的行为处理反而把正当防卫之人羁押,这是什么道理,有正义感的人大家想一想这里面会出现什么问题??
  附:下面是律师根据对方起诉书写的答辩: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的供述、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事发时的现场视频录像资料,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红民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属于维护其自身的人身不受伤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1、《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中王红民的行为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即使出现了不法侵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事发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无证无卡、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硬闯小区门岗的违法行为。王红民在正常值班期间,按照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不法侵害人不能提供小区住址的情况下,要求不法侵害人提供业主的证明或者电话联系,不法侵害人就又吵又骂,用脚踢门,之后从汽车入口道杆翻入,快步走过去,对王红民推搡,最终导致本案中冲突的发生。
  在冲突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小区的治安秩序不受非法侵害。被害人用脚踢门,之后从汽车入口道杆翻入,快步走过去,对犯罪嫌疑人王红民推搡。王红民顺手从墙边拿了铁锨,意图自卫,同时也希望能震慑对方停手,但不法侵害人仍未停手,反而将王红民推倒在地,王红民摔到了汽车道杆下,王红民从汽车道杆下爬过,到了小区门外。在王红民站起来后为了自卫,开始用铁锨向不法侵害人挥击第一下,但不法侵害人翻过道杆,继续上前打王红民,王红民接着打了第二下。此间应注意到,王红民每击打一下就住手,而且退后与不法侵害人保持距离,没有不停手连续击打。王红民的防卫行为仍然没有制止住被害人进一步对其实施伤害,被害人起身后将王红民按倒在地,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由此可以看到,在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用力的推倒到地上时,王红民才开始用手中的铁锨自卫,对被害人非要害部位击打,且每击打一次就停手退后一步与被害人保持距离,很显然王红民击打被害人只是为了制止被害人进一步对自己的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是自卫行为。
  此外,王红民的这种自卫、制止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没有制止住不法侵害人继续施暴,王红民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首先,在冲突发生后王红民实施自卫行为后,如上所述,被害人仍然继续对王红民施暴。其次,在被害人亲属来现场后,王红民与被害人已经脱离接触,但被害人仍多次冲破其亲属的拦阻,冲回现场对王红民实施殴打行为。在视频录像证据第9分24秒至9分48秒显示,被害人同其亲属离开后又快步冲回门岗处,用双手去掐王红民的脖子,后被众人拉开;视频录像证据第10分00秒至10分14秒显示,被害人跑回门岗处一脚将王红民踹倒在地,随后其亲属跑过来拦阻;在视频录像证据第11分40秒至11分56秒显示,被害人冲破其亲属拦阻,跑回门岗将王红民按倒在地后用拳打王红民。这也充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被害人不断的施暴行为,且其行为还没有阻止住被害人的继续伤害行为,王红民也受了轻微伤,在整个冲突过程中,王红民始终处于自卫的位置。
  此外,被害人受到的轻伤,是被害人在对王红民实施殴打的过程中碰到了铁锨造成的。在王红民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载为“对方男子的伤是他打我时我用铁锨挡了一下,他打在铁锨上了”,在被害人笔录中记载为“我右手无名指和右腿受伤,但我不知道怎么受的伤”。此外,结合王红民笔录中的其他供述可知,王红民打的是被害人的背部、大腿部位,被害人的轻伤应为其实施殴打行为时碰到了铁锨造成的,并非王红民有意殴打所致。
  综上,王红民在正常执勤过程中,按照小区物业规定行事,不法侵害人违反小区物业规定,翻过道杆打人,从事情的开始直至民警到场,不法侵害人都是主动的追打王红民,而王红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不受伤害,采取行动制止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该制止侵害的行为也是合理的、适当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王红民在自卫的过程中也受到了轻微伤的伤害,虽然出现了不法侵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但王红民的行为显然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该轻伤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3、退一步讲,本案即使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或者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么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的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在案件中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王红民的行为也属于“免除处罚”的情形。
  二、从本案的社会管理意义上来讲,本案也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宜追究犯罪嫌疑人王红民的刑事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关乎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好坏与稳定与否。小区物业保安在正常的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违反小区物业规定,公然翻越道杆,对物业保安进行不法侵害”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虽然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其行为也属于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王红民作为小区保安,依照小区管理的规定,为了维护小区的治安秩序,也为了防止其自身的人身受到不法伤害,在被害人开始动手实施不法伤害行为后采取采取自卫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显然是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
  而且对于本案的处理也应该考虑到可能的社会影响,如若对正常执勤的保安的自卫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会对此后的洛阳市各小区物业管理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以及关于正当防卫、社会正义等等产生的社会影响,都需要综合慎重考虑,请检察机关予以斟酌考虑。
  综上,请贵院能够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处理,对王红民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本案做治安处罚案件处理。
  请有良知的人们对这事件伸出公正的双手,替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吧。
  洛阳市元华国际全体业主
  201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