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孙素娟控告萧山公安分局包庇、纵容犯罪团伙

[复制链接]

16

主题

-16

回帖

2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
瀛洲 发表于 2015-4-7 19: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状        控告人:孙素娟,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北京市人,原杭州恒益箱包皮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联系电话:13439692477。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城厢派出所民警田宏、史关木;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物证鉴定所 。
案    由:包庇、纵容犯罪团伙。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民警田宏、史关木、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物证鉴定所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请求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对控告人头颈部伤情重新鉴定;
、要求立即查办马利、高山鹰团伙等五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控告人被单位安排住在萧山绿都泰富公寓2708室,因楼上2808室卖淫女马利经常深夜接客发出噪音,严重影响了控告人的休息,控告人几次向物业管理处投诉,也曾拨打110报警,卖淫女马利由此怀恨在心,于2008年11月23日下午3时许,纠集地痞高山鹰等五人强闯控告人住宅行凶,在猛撞控告人家防盗门过程中,将门后控告人撞伤倒地,致使控告人颈脊髓严重损伤,高位截瘫,失去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案发当时,控告人两次拨打110求救, 近在咫尺的城厢派出所拒不及时出警,拖延了40分钟后才来到现场,控告人立即向处警人员陈述被撞受伤经过及伤情,处警人员既不调查取证,也不查看并保存现场监控录像。控告人立即到城厢派出所再次报案,恳求值班民警田宏立即传讯马利、高山鹰等人,就人身伤害一事作出处理,被拒绝受理。11月26日,控告人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第三次到城厢派出所查问案情,然而派出所却隐瞒真相,捏造、歪曲事实。
经控告人多次投诉,萧山公安分局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了“未达轻伤程度”的伤情鉴定报告,该报告不但隐瞒了记载控告人受伤当时伤情的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首诊病历,还把北医三院相关人士检查诊断结论:“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 颈脊髓损伤” 癔造为:“无骨折压缩可及椎间盘突出”,隐瞒颈椎外伤影响脊髓功能致瘫事实,且该癔造的病症在医学上根本不存在。为了能让马利一伙逃脱法律制裁,萧山公安分局不遗余力地充当马利卖淫团伙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但拒不立案侦查,还不择手段对控告人的伤情鉴定弄虚作假。
与此同时,2009年7月3日杭州市检察院法医室的鉴定意见为:“控告人头颈部的伤是外伤所致且已达到重伤标准”。 6月18日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控告人头颈部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10月2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1、控告人颈椎损伤与控告人2008年11月23日颈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控告人后颈部损伤构成重伤,3、控告人所受损伤构成三级伤残。”
因此,控告人不服萧山公安分局的虚假鉴定,依法近百次向浙江省、地、市三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但至今均被无理拒绝。2010年7月8日杭州市检察院《信访答复函》告知控告人“本院认为,你反映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伤势鉴定,即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现就法医鉴定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有关部门已与市公安局进行联系沟通,该局也表示愿意受理你的重新验伤申请。”受害人据此多次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至今无人理睬。
在这整整5年多的时间里,控告人多次向公安部等部门反映要求督办该案,不但毫无结果,还对控告人多次实施人身伤害致残。
控告人现状:由于控告人外伤当时颈脊髓已严重损伤,从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至今医学费、差旅费、护理费等已花去近百万元,还在不停地发生,控告人现流落街头靠着沿街乞讨活命,由于无钱医治,所有症状都在不断地加重。控告人还年轻,不知道还能靠着什么再活下去!!
综上所述:由于被控告人包庇纵容犯罪团伙的渎职违法行为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损害,控告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刑法》第294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相关法规提起控告。请求上级领导准许控告人的请求,以还原事实真相,彰显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控告人:孙素娟        2014年2月8日
孙素娟控告萧山公安分局包庇、纵容犯罪团伙控告人还年轻,不知道还能靠着什么再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