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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败笔
修改后的刑诉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从总体来看,内容设计的都较以前有很大进步,但细细研究,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有一个最大的败笔:依然没有对以前老百姓申诉中遇到的最大难题——申诉审查、立案、决定再审的期限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导致目前的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仍然找不到头绪,很多冤案虽然申诉,但何时立案、何时有结果依然遥遥无期。 当前出现的杭州张氏叔侄案等申诉案件之所以拖了这么多年才得以纠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申诉审查、立案、决定再审期限方面的具体详细和硬性的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里,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只规定了决定再审后的审理期限,没有对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决定再审的期限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导致申诉案件办理期限出现严重脱节,无意中给司法机关留了一个“合理的”借口,给申诉人带来无限的苦恼。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有很多申诉材料递交数年都石沉大海,不见任何回音。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法164号关于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可能这个规定是最高法院规定的,级别不高,而且不是对基层法院有利的规定,所以一些基层法院根本不给当回事,不予执行。即便执行,一个审查程序就要半年时间,也会让申诉人苦不堪言。 终上所述,希望全国人大和刑诉法相关人士们抓紧考虑对刑诉法的再次修改,填补这一空白,补充这一败笔,让老百姓真正有法可依,切实感到公平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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