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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开房记录遭定罪带来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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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拉 发表于 2015-4-14 03: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王恩亮
去年7月,一则关于“永嘉工商局总工开房两百余次”的帖子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被曝光者王某不久后选择了卧轨自杀。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发帖人黄海龙、缪云宝提起公诉。日前,该案公开宣判,永嘉县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海龙有期徒刑一年;缪云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眼下与人通奸一词很是热络,要想扳倒某位官员,只要将获取他们的相关开房、暧昧视频及照片往互联网上一传,立马引来围观效应。当地纪检部门仿佛对此也反应特快,会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这也难怪,我国《公务员法》《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对此都有明文规定,涉事人员将面临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等处分。因此有些人或出于打击报复,或出于“替天行道”,将捕捉此类“证据”作为扳倒某些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利器。
有道是反通奸也要走合法程序,任何以个人行为不择手段获得他人隐私证据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在这起案例中,黄某、缪某就因以非法手段获取王某个人开房记录,最终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了刑并处罚金。这起案件具有样板意义,给人带来诸多警示。
警示一,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一般公职人员,他们的个人信息与普遍公民一样都会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行为非法获取和传播。即使他们确有通奸事实,也需要合法手段去取证,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举报或投诉。若背离了合法这一前提,就算初衷再好,也难逃触犯法律之厄运,换来的极有可能是“人未倒己先倒”的沉重代价。
警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得到有权部门授权前,都不能利用便利和手中权力,随意向任何人透露和提供任何人的个人信息。即便公安机关人员,若不是公务需要,也不可随意提取任何人的个人信息,更别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社会人员透露和提供任何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此类事件被发现或因此导致被泄露人的名誉和人身受到伤害,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后果,那么擅自提供个人信息的当事人,必将因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失职渎职罪等被提起公诉,最终接受法律定罪和量刑。实乃人间惨剧,竟无语凝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