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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灭门车祸肇事者在家纳凉
事故经过 2010年8月29日14时25分,郭某无证、醉酒驾驶鄂F1U060北京现代轿车沿邓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卢某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鄂FB2150二轮摩托车沿邓城大道南侧乡道由南向北驶入邓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相撞,造成郭某受轻伤,卢某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当场死亡,卢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 责任认定 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22条,35条,36条,42条之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49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卢某妻子无责任,大女儿无责任,小女儿无责任。 侦查结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24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无证醉酒驾驶鄂F1U060北京现代轿车沿邓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邓城大道邓城五组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驶入非机动车道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的乘车人卢某的妻子及其两个女儿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起诉情况 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肇事造成四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20日 判决结果 襄阳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襄新刑初字第8号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审判长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XXX 炎炎夏日,致死一家四口死亡的肇事者郭某已经在家纳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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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先安顿好这家人的后事,对交通违章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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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是那些无辜的人惨遭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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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是那些无辜的人惨遭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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