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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美资公司致逾200员工罹癌 被判赔5.6亿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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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lieve 发表于 2015-4-17 18: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是台湾史上最严重的污染伤害事件。

  1970年,RCA在台湾桃园及新竹县竹北设厂,生产家电用品,1992年关厂停产。1994年,该公司被揭发将有机溶剂倒入挖掘的深洞,严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该公司员工指控,RAC让员工暴露在充斥有机溶剂的工作环境,让他们饮用遭污染地下水,超过200名员工陆续罹肝癌、肺癌等职业性癌症过世。2004年,被害人及家属起提起诉讼,向RCA及后续接手RCA的美国通用公司求偿27亿元。

  在过去10多年间,有关诉讼一度被以起诉方“不具有法人资格”等理由驳回。直至17日,经50多次开庭后,台北地方法院判决RCA等公司应作出赔偿。

  台法官认定,RCA桃园厂生产家电时,使用致癌有机溶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增加员工罹癌风险,且未善尽应负的责任,造成大批员工生病,包括61人病逝、243人罹癌、141人生病,应负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斥责,相较于十多年来,员工罹癌身心灵重创、备受煎熬,家属承受丧亲之痛,RCA却毫无补偿,还两度将大批公司资金32亿元外汇到法国的银行,显然是恶意脱产、逃避债务。

  对于当日判决,台桃园市长郑文灿表示,这是“迟来的正义”,未来RCA员工若继续上诉,将全力协助。

  台湾工伤协会指出,RCA案虽判赔5.6亿元,但该公司已脱产,呼吁当局协助劳工追讨海外应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