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到银行要求贷款,却被告知必须先帮忙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诈骗犯利用银行这一“潜规则”,做起了帮被害人揽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生意,在成功揽储后却未遵守定期存款一年以上的约定,使得被害人未能获得贷款。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害人熊某找到某银行进贤支行时任副行长骆某要求贷款2000余万元,骆某告诉被害人熊某要获得贷款,必须帮银行进贤支行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 骆某将被告人徐得军介绍给熊某,称他可以帮忙揽储。熊某联系徐得军并商量好由徐得军揽储5700万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进贤支行,存期一年,熊某支付存款金额的3%作为补贴给徐得军。 作者:赖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