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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据法律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向安徽阜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6月29日中院执行局法官交给本人一份中止仲裁通知阜执字第55号,其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难寻出处,本人浅薄,请各位网友赐教。
附贴说明: 不告不理,告赢了还不理!!阜阳中院法官老爷玉口难开 2006年7月,本人购得由阜阳兴盛房产公司开发房产一处,即人民西路兴盛综合楼4单元308室,并于当年将房款付清。其间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办理房产证,对方皆以推托、回避等方式拖延办理房产证。鉴于此,本人依照合同约定,提请阜阳仲裁进行裁决。2009年5月7日,阜阳仲裁委下达裁决书阜仲裁第003号,本人依据法律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向阜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6月29日中院执行局法官交给本人一份中止仲裁通知阜执字第55号。虽然没有告知理由,但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不会害人民的,就一直等待,谁知一等竟然从2009年等到了2010年,半年多来中院也未曾与本人联系。近期本人多方向中院寻求原因,结果还是要等,询问等多长,回答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也许不执行的原因,另有法律出处。 即使中院的半年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我不明白的是,一个未被规划局批准的房子,竟然可以销售,并且可以实现银行担保。半年前,本人所住房屋已被画上了一个拆迁标志,据介绍是属于沿河50米内建筑违章,目前房产证又办不下来,本人非常担心自己不知在哪一天,成为一个真正的无产者。 裁定书1 裁定书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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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对仲裁裁决可能有程序或效力上的异议,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以该裁决还没有发生效力。法院中止执行是合法合理的,至于法律条文,的确没有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的,应该法院工作人员粗心大意,笔误了,应由法院出一个更正裁定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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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旧情未绵绵对本帖的关注,俗话说:久病胜名医。我现在原来不懂法的,由于自己的官司也略知一二。特想请教四点:
1、法院中止执行合法合理,为啥不告知本人理由?? 2、法律规定的期限难道是无限期?? 3、据说我的案子又转到了民庭,难道仲裁委没有依据法律进行判决的??那仲裁的一审终决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 4、这个官司连瞎子都能看出来是开发商从中作梗,部分执法人员麻木不仁,装聋作哑,也就是拖死我,这也就是开发商非常高傲地不妥协的原因。据法院人员好心人劝,这个兴盛公司经常被别人告执行,几百万都不了了之,可见他们的能耐多大!! 都快三年,目前我们一幢楼的40多户用户由于办不了房产证,都快疯了,一套房也许就是小民百姓一生的积蓄,希望理解小民百姓的痛失血汗钱的心酸。请各位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打击歪风斜气,塑造公平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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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中院法盲多、文盲多。所以屡屡出错,文理不通,逻辑混乱,矛盾百出。他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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