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网络情缘66 - 

两审法官昏庸无德 竟联手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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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这两个无德法官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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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提供保证的。”结合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不让两个保证人知道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恶意将约定好的保证期限一个月,篡改为八个月,私自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延长了保证期限,他俩的行为实属欺诈行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两个昏庸无德法官却不按套路出牌,也不按法审案,肆无忌惮的利用手中审判权,联手制造了一起人间冤案。苍天啊!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还有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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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提供保证的。”结合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不让两个保证人知道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恶意将约定好的保证期限一个月,篡改为八个月,私自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延长了保证期限,他俩的行为实属欺诈行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两个昏庸无德法官却不按套路出牌,也不按法审案,肆无忌惮的利用手中审判权,联手制造了一起人间冤案。苍天啊!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还有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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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审无耻法官,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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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提供保证的。”结合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不让两个保证人知道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恶意将约定好的保证期限一个月,篡改为八个月,私自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延长了保证期限,他俩的行为实属欺诈行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两个昏庸无德法官却不按套路出牌,也不按法审案,肆无忌惮的利用手中审判权,联手制造了一起人间冤案。苍天啊!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还有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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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无德法官枉法裁判这是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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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2009 发表于 2015-4-18 15: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公民有责任、有义务共同监督社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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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经过四方约定好的,合法的借款担保合同,(保证期为一个月)竟被债权人单方私自涂改八次,在未经过两位担保人任何方式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偷偷摸摸进行了续期续息长达八个月,该担保合同已被债权人私自涂改的面目全非。按法,按理,按情这个担保合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都不应该受理的。那么,两审法官为什么还要一意孤行违法受理此案呢?难道这两个法官是个法盲还是徇私枉法?这个问题只有两个主审此案的法官心里最清楚。但是,作为两审法官的直接领导;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严查此事,做到追责到人,查错到位,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然后让发贴人自己主动要求删贴,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一味“通过有关途径”多次要求鲁南论坛删贴的做法令人费解?问题不解决你删贴有用吗?冤案不纠法理不容,坚定信念,誓将维权斗争进行到底!!
my_hsd 该用户已被删除
my_hsd 发表于 2015-4-18 15: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的旧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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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网络情缘66 发表于 2015-4-18 15: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审法官枉法裁判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