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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一个单亲母亲,十年来我一个人带着儿子艰难度日。2013年4月25日中午11:40左右,我十岁的儿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奥迪Q7撞倒造成右腿髌骨骨折,司机一没有救助,二没有报警,三没有保护现场,四没有通知家长,驾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我去张店交警大队事故科报案,请求帮助查找肇事司机,在一位好心大姐的帮助下于4月26日下午5点左右找到了肇事司机:女,陶红翠,38岁,身份证号370302197408290828,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阳光花园1621401号,中国银行淄博分行员工,车号鲁CX9898。交警于当天下午6点出具了事故认定书,陶红翠负全责。因为陶红翠的丈夫胡永吉是淄博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利用关系,企图一手遮天,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无视法律的尊严。胡永吉和陶红翠态度极其恶劣,拒绝承担在交警队承诺的陪我们看病的责任,并多次扣掉和拒接我的电话。无奈之下,我只有自己带孩子住进医院进行治疗。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孩子,我又心疼又气愤,眼泪止不住的流。而此时陶红翠正带着她的孩子在外度假。我的孩子被撞伤躺在病床上,她却外出游山玩水,说明她太无视给别人造成的伤害,太没有道德和素养,太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了。气愤之下我再次找交警队告她肇事逃逸,在我上告期间,胡永吉和陶红翠第二次对我和办案交警进行哄骗,承诺陪我们把病看好,但之后不到三天就开始对我进行电话威胁,要求我撤回对陶肇事逃逸责任的追究,并对我儿子的伤病继续置之不理。我儿子从被撞到现在20多天了,还一直发烧,在病床上躺着,肇事者不但不闻不问,还多次对我进行威胁和语言攻击,他们道德何在??人性何在??无奈之下我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力量,请所有的朋友给我评评理,在这样的法治社会难道说公安交警的妻子开车撞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就可以如此理直气壮,如此嚣张跋扈吗??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底气和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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