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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嫉妒??你怎么不是书记??伤你的利益又怎么样??
你不用嫉妒,有本事你去做这个位置,谁叫你的利益被别人盯上。一切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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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临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贤忠,男,汉族,高中文化,系海南省临高县人,现任美夏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19日到临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贤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9月1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贤忠到庭参加了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7日,桂吉增与被告人孙贤忠及临高县东英镇美夏村委会干部许绩豪、王盛聪等人在临高县 城金日宾馆签订《共同开发建设美夏原村旧址宅基地的协议书》开发“文雷坡”坡地的宅基地建设。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孙贤忠收受桂吉增送给的人民币5000 元。为感谢孙贤忠、王盛聪、符周刚、许绩豪等人在开发“文雷坡”坡地时帮助协调好部分闹事村民,在2011年8月至9月份,桂吉增对外出售“文雷坡”的宅 基地期间,桂吉增以送宅基地的行贿方式,把位于“文雷坡”第2栋第10号的宅基地送给孙贤忠。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位于“文雷坡“第2栋第l0号的 宅基地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贤忠于2012年3月8日已退赃人民币5000元给临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贤忠的 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贤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贤忠供述证实,桂吉增为能顺利购买到“文雷坡”地来规划成宅基地出售,承诺在签订协议时送给我们美夏村委会干部许绩豪、王盛聪、孙豪、符周 刚、赵秀琼和我共6人各5000元的报酬,因此,双方签订协议书后,桂吉增就把5000元现金送给我。后来,我和许绩豪、王盛聪、符周刚配合桂吉增做好部 分闹事村民工作,桂吉增又将一张以我女儿孙霞的姓名开具的金额40000元的宅基地《收款收据》送给我,相当于送给我1间宅基地。 我已凭此份《收款收据》开具了一张《美夏文明示范小区安排宅基地使用证书》。现在该宅基地还保持原样。另外,2012年3月9日,我已 主动把5000元现金上交给县纪委了。 2、证人王**证言证实,2011年1月27日上午,美夏村委会与桂吉增签订《共同开发建设美夏原村旧址宅基地的协议书》后,桂吉增送给我现金5000 元。桂吉增在开发“文雷坡”时,桂吉增要求我和许绩豪、孙贤忠、符周刚协助他做好阻碍开工的孙氏宗族的工作后,桂吉增就把那张用我儿子王思的名字来开具的 金额40000元的宅基地《收款收据》送给我。据我所知,桂吉增还各把一间宅基地送给许绩豪、符周刚和孙贤忠。 3、证人许**证言证实,2011年1月27日,我和村委会干部王盛聪、符周刚、孙贤忠、孙豪、赵秀琼共6人,在临高县金日宾馆跟桂吉增签订了《共同开发 建设美夏原村旧址宅基地的协议书》后,我收到桂吉增送的5000元现金。当时,王盛聪、符周刚、孙贤忠、孙豪、赵秀琼等5人也曾分别被桂吉增叫到另一间茶 艺房里。之后,桂吉增让我和王盛聪、符周刚、孙贤忠4人协助他做好阻止施工的孙氏宗族的工作后,桂吉增在出售宅基地时,送给我金额40000元的宅基地 《收款收据》,据我所知,桂吉增也各把一间宅基地送给王盛聪、符周刚和孙贤忠。 4、证人桂**证言证实,2011年1月27日,我和美夏村委会在临高县城金日酒店签订《共同开发建设美夏原村旧址宅基地的协议书》,我送给许绩豪、王盛 聪、符周刚、赵秀琼、孙豪、孙贤忠等6人各5000元。为能顺利销售宅基地,我还各把一间宅基地的《收款收据》送给许绩豪、王盛聪、孙贤忠、符周刚等4 人。 5、证人符**证言证实,为了顺利开发美夏村委会“文雷坡”,2011年1月27日,美夏村委会与桂吉增在金日宾馆签订《共同开发建设美夏原村旧址宅基地 的协议书》,桂吉增把5000元现金送给我,但过了几天后,我就把那5000元现金退还给桂吉增了。之后,桂吉增在开发“文雷坡”过程中,遭到美夏村孙氏 家族闹事、阻止,桂吉增承诺,做好孙氏家族的工作后,他就送给我和许绩豪、王盛聪、孙贤忠每人一块宅基地。我们协助桂吉增协调好孙氏家族的工作后,桂吉增 把一张金额35000元的宅基地《收款收据》送给我。 6、证人赵**证言证实,2011年1月27日,我和孙豪、许绩豪、王盛聪、孙贤 忠、符周刚共6人,在临高县金日宾馆的一间茶艺房跟桂吉增签订了《共同开发建设美夏原村旧址宅基地的协议书》后,桂吉增送给我5000元现金,纪委的同志 找我谈话后,我已于2012年3月9日把5000元退给临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了。 7、证人孙**证人孙豪的证言与证人赵秀琼的证言基本一致。 8、《关于东英镇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批复》证实,2010年9月17日,临高县东英镇政府任命孙贤忠担任美夏村委会党支部委员。 9、《收款收据》、《美夏文明示范小区安排宅基地使用证明书》证实,2011年9月13日,桂吉增收取到客户孙霞购买的1间宅基地的款项共40000元,该宅基地位于美夏文明示范小区第2栋第10号。 10、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字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位于临高县东英镇美夏村委会“文雷坡”第2栋第10号的宅基地价值40000元。 11、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孙贤忠接受桂吉增赠送的一块宅基地位于美夏村委会“文雷坡”第5栋第18号。 12、《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2年3月8日,被告人孙贤忠向临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5000元。 13、被告人孙贤忠在临高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孙贤忠于2012年6月19日到临高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贤忠目无国法,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 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立案前已积极向纪检部 门退缴了全部受贿款项,同时在收受的宅基地上尚未建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贤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秦 苏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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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5 11:53:00 伤了你的心,伤了你的肝,因此你才诽谤人家,生个孩子没屁眼,这就是你的报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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