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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看: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最高法院充当保护伞!!不择手段!!
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在审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找不到,河南省高院于2004年8月15日、2004年12月31日公别两次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方式向原告崔伟送达传票!!均找不到,未到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崔伟这一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就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终结!!法官张森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不按自动撤诉处理!!竟敢枉法裁决。维持错误二审判决。 控告人不服河南省高院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1日上午,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长张光南等人陪同,到河南省高院档案馆,复制了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庭审理笔录,惊奇发现原审的开庭审理笔录已经不是原审笔录了,明显发现了笔录16页不是原审法庭笔录, ,首页记录开庭时间不对。本案的确凿开庭时间应是2005年3 月18 日,而复制的庭审笔录,第一页竟然开庭时间为2004年12 月14日上午9:00,而后面当事人落款确是2005年3月18日。 ,页码不对,前16页只有3页标有编码,并发现了大量审理程序的空白表格未有填写。 令人震惊的是,该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法官张森为了偏袒洛阳涧西公安分局,无视党纪国法,法官张森竟敢未有进入再审程序,法官张森在找不到原告情况下,偷偷地删掉了原审法庭的真实笔录的记载,自己充当原告!!制造了一起没有原告诉讼,就能打赢官司的冤假错案!!最高法院岂能充当保护伞,不再审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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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立案一庭你们眼真瞎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而河南省三级法院都找不到原告!! 请问: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为什么不按撤诉处理!!确要对本案不提起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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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七十多岁的老汉愤怒控诉最高法院立案一庭!!无法无天!!非法制作“不提起再审通知书”竟然未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极力充当地方违法办案法官保护伞!!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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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全国法律学者关注!!最高法院立案一庭非法制作出民监字3342号通知书,未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公然践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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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民告官,上访不成,在互联网上发发牢骚还是可以的,不过要小心网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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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好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呼喊!!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要为民作主!!你院立案一庭,无视法律程序即不公开听证,就非法制作"不提起再审通知书"又未加最高法院印章!!你管不管!!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城市论坛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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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呼喊!!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要为民作主!!你院立案一庭,无视法律程序即不公开听证,就非法制作"不提起再审通知书"又未加最高法院印章!!你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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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叫什么社会呢,专门制造不公。过去皇帝用迷信愚弄百姓,现在用毛泽东思想、共产党的招牌,百姓还没看清你们,你们十恶不赦和日本鬼子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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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上欺中央政法委!!冤民欲哭无泪!!抗诉无门!!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下达的"不提起再审通知书":。"没有"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章的通知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民监字3342号通知书,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注规定说明!! 一, 按相关规定,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而该院立案一庭不具有制作法律文书主题资格:而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岂能剥夺冤民诉权呢??糊弄老百姓!! 二,该院立案一庭制作通知书中确引用了“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而通知书最落款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业务用章。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法人公章。立案一庭岂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吗??立案一庭岂不是在忽悠老百姓吗?? 三.立案一庭制作民监字3342号通知书,为什么2003年2010年11月28日迟到长达七年后才下发通知书呢?? 四,最高人民法院岂能出尔反尔!!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此案!!河南省高院再审期间曾两次向被申诉人崔伟,发布公告找不到、未到庭,该案未有进入再审程序!!主审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枉法裁判!!申诉人不服判决,依法向高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最高法院依法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诉人崔传承担.。 2, 被申诉人崔传,经三级法院合法传唤,就找不到此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 3, 被申诉人涧西公安分局,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涧西区公安分局例为有独立请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涧西区公安分局不具有本案诉讼主题资格, 4,本案主审法官张森徇私舞弊,伪造第一页至第六页庭审笔录,判决书认定的原告崔伟与一审、二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原告崔伟不是同一个人!!请求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是此案) 河南省高院买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并未对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加以审查!!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名誉,下达了不予再审通知书!! 五,查阅该通知书共计146个字中!!没有一句显求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一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对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没有一条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作出的通知书,如此不讲法律条款,不摆事实与理由??如何让人服判!!岂不是霸王条款吗!! 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民监字3342号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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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看: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最高法院充当保护伞!!不择手段!!
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在审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找不到,河南省高院于2004年8月15日、2004年12月31日公别两次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方式向原告崔伟送达传票!!均找不到,未到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崔伟这一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就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终结!!法官张森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不按自动撤诉处理!!竟敢枉法裁决。维持错误二审判决。 控告人不服河南省高院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1日上午,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长张光南等人陪同,到河南省高院档案馆,复制了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庭审理笔录,惊奇发现原审的开庭审理笔录已经不是原审笔录了,明显发现了笔录16页不是原审法庭笔录, ,首页记录开庭时间不对。本案的确凿开庭时间应是2005年3 月18 日,而复制的庭审笔录,第一页竟然开庭时间为2004年12 月14日上午9:00,而后面当事人落款确是2005年3月18日。 ,页码不对,前16页只有3页标有编码,并发现了大量审理程序的空白表格未有填写。 令人震惊的是,该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法官张森为了偏袒洛阳涧西公安分局,无视党纪国法,法官张森竟敢未有进入再审程序,法官张森在找不到原告情况下,偷偷地删掉了原审法庭的真实笔录的记载,自己充当原告!!制造了一起没有原告诉讼,就能打赢官司的冤假错案!!最高法院岂能充当保护伞,不再审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