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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是如何視外人骨肉親情為草芥枉法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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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供销 发表于 2015-4-19 22: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外籍華人,在台灣有個非婚生女兒,出生前2個月,生母與我爆發爭吵。遂擅自中斷聯絡,避不見面,生母產前2個月時,我曾帶著胎兒安胎撫養費上門去找,但當場被報警驅趕。也有報警記錄為證,隨後生母欺騙我和法院前,2010年被法院裁定出養給一對年紀46嵗的養父母。
因爲生母長期不理睬,我試圖找人調解無效,2010年9月告上新竹地方法院,要求與生母所生孩子親子關係確認。法院經過2年審理,判決我法律親子關係成立。
在台灣,所謂”親子關係確認之訴“是法律親子關係確認,非血緣關係確認。對此,家事事件法67條明文定義: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而一般的民事關係確認,沒有\"法律上\"確認利益者,不得提出,也就是說,凡提出,法院也受理的”xx關係確認之訴“都是指法律上關係確認,而非自然關係。對此,其民事訴訟法247條第一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我與私自出養的未成年人xxx親子關係確認之訴2012年5月認定親子關係成立,判決主文如下:1.親子關係成立。 2 .被告生母xxx賠償 15萬元。
養父母作爲小孩法定代理人全程參加了訴訟,程序保障充足,但養父母不上訴,放任判決確定。我與未成年人親子關係成立, 依家事事件法67條,民事訴訟法247條第一項等法律明文,我是小孩xxx的法律父親無誤!而不是什麽血緣關係成立。既判力受所有法治國家共同承認。後案法官不能陘行對前訴確定判決重啓再審,這是基本司法程序正義。本網也有不少法律學者和律師司法人員,台灣沿用過去中國前朝的大陸法系,與大陸現在的民法差別不大。
我101年8月就「收養不成立與監護權收回」提告,新竹地方法院在親子關係成立前提下,依法判決收養無效,事實調查法條適用未有任何錯誤。但養父母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主審法官黃熙嫣,黃熙嫣當庭陳稱「這是家事事件,我有權什麽都查....你是國外學法律的啊?你只是血緣上父親,不是法律上父親!」,從而不承認我勝訴確定2年多親子關係法律身份,等於一個丟掉國外的工作千辛萬苦跑回來出庭應訴2年換來的判決,且確定2年後,他案法官在后訴中擅自啓動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啓動有嚴格限制,通常判決確定後30日不變期限提起,且各種要件規定相當嚴苛。稍不合就駁回,很多人事實上冤枉,但法定程序上不符再審條件,也無法申請到再審。養父母當年被判敗訴,不上訴任其確定,兩年後後續案件中耍賴,謊稱當年誤以爲「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是血緣關係確定判決,因此沒上訴」,以此主觀認知荒唐理由,要求收養無效案再審一次親子關係!黃熙嫣法官就這樣做了!其越權再審親子關係時,又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對我提出大量生母懷孕期早已撫育胎兒事實視而不見!選擇性挑選兩三件只有號碼但無内容的電話通聯記錄等作爲評判證據,說我「沒有認領,不是法律上的父親,養父母領養我的孩子合法」!
縱使二審黃法官有權再審前訴,從新認定是否有認領的事實,判決對我提出之產前交付營養費的錄影光碟、產檢照片、配合產檢提出驗血報告、簡訊等重要證物均未加斟酌也未説明理由,我很多防禦方法未列出,選擇性挑選幾件無通話内容通聯記錄等評判,草草結案,屬當然違背法令。
按其民訴法469條第6項,43年台上字第47號判例,29年上字第842號判例要旨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提出某文書為證據,自屬攻擊方法之一種,原審對於此項證據,並未在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其意見,遽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其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527號判決要旨「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顯然,二審屬當然違背法令,民訴法469條有明文,理當爲合法上訴理由。但三審裁定駁回更荒唐,對我的上訴狀白紙黑字視而不見,睜眼説瞎話,指鹿爲馬枉法裁判!
按民事訴訟法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468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469條第6項,第469-1條等,若以469條所列6項理由上訴,不需經三審法院批准,自得進入三審實質審理。
我們上訴理由狀對二審違反具體法條/判例/大法官解釋/寫明就有30多項,第一頁目錄列出違反民法247條,1065,1070條等,簡要敍述案件背景後,自第6頁上訴理由部分開始,到第22頁結尾,非常詳細列出原審判決違反民訴法467,468,469第6項,1065,1070條,400條,401條,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號判例,42年1306號判例,家事事件法48條,家事事件法第48條立法理由,最高法院52年1240號判例,司法院23年1125號解釋,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1167號判例,85年台上字第9號判決要旨,103年台上字378號判決要旨,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1796號判例,民法第7條,最高法院43年第47號判例,29年第842號判例,53年台上字3571號判例等等,上訴理由狀又列舉指摘了二審認定證據時違反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按民法222條,認定事實時違反經驗法則屬於嚴重違法。請問何來「上訴狀未寫明違反法條的具體指摘」?
二審不斟酌我提交大量光碟,來往Email,簡訊等證據,按民訴法469條第6項和29年上字842號判例,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三審本不得以「不合法」為由駁回。但是駁回了,連審理都不審,睜眼說瞎話駁回!
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吳麗女爲首五位法官,疑似轉貼制式語言,製造AB組合式裁定,誣指我「上訴理由不是法律爭議,未提二審違反法條具體指摘等」,草草駁回,導致判決確定!指鹿爲馬,錯誤適用民訴法467條等法條駁回合法上訴,對上訴狀符合民訴法467,468,469條第6項等上訴理由視而不見,明顯適用法規錯誤,枉法裁判。
我們是國外法律碩士或相關學歷,三審委請兩位律師分別為台大和政大法律碩士,台北資深律師,當然知道第三審是法律審,所謂合法上訴理由,只要形式上根據法條提出違法指控即得進入三審,無需提前證明實真的符合其指摘,若法院經審理認爲指摘成立,判決上訴人勝訴,若法院審理認爲上訴理由與實際不符,採判決書駁回!而非程序不合法「民事裁定」駁回。通常民事裁定駁回的上訴是明顯的形式上就不合法者,比如未繳納裁判費,沒有強制委託律師代理等。這些我都做了,但是睜眼説瞎話硬説我們上訴理由不是法律爭議!
如此公然枉法裁判明顯不過!連養父母代理律師都暗示承認原二審是枉法裁判,去年11月11日勝訴後,養父母的代理律師得意洋洋對聯合報說「不應光凴法律上收養效力,也不應根據血緣,感謝法官理解養父母處境.....」。我想大多數人都看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説“感謝法官照顧養父母,沒按法律判案,也沒按血緣關係判案!”.....這叫什麽法治社會?連你親子都可以枉法判給陌生人,搶奪你財產,衝入你住宅吃喝拉撒不還又算的了什麽?這樣毫無法律,任由胡亂起哄的社會,你還指望有什麽合法權益會受保護?
那些支持養父母,為法官枉法裁判叫好的台灣人。若某天你合法權利被侵犯,對方哭閙誤導民粹爛情起哄,法官跟著民粹起舞,又因爲其個人特定偏見因素,不惜枉法裁判,連法律明文都不能保護你,還指望誰能保護你?個人權益因法官偏見說剝奪就剝奪,白紙黑字法律明文,明顯的證據都可以不看,這是台灣自詡的法治社會?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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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門講師 发表于 2015-4-19 2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外籍華人,在台灣有個非婚生女兒,出生前2個月,生母與我爆發爭吵生母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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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門講師 发表于 2015-4-19 22: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和生母為非婚生子,當然生母有權力處理自己的小孩,關你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