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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dhy299l 发表于 2013-5-24 19: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书
  乡政府欠债24年不还 法院强制执行13年未果 
  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百姓依法维权难上加难!!!!!!
  申诉人:高志义,男,汉,年龄61,农民,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甲一村 电话:13847816485
  申诉请求:  跪请国家领导人、有权机关领导人、资讯媒体、网民朋友依法监督杭锦后旗法院强制执行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巴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二、三判项:由查干乡政府给付高志义货款54000元并承担利息换化肥,经多次催要不还。1999年5月诉至杭锦后旗法院,经审理,作出杭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查干乡政府十五日内给付高志义货款5.5万及利息60291元如逾期给付,从逾期之日起承担双倍利率的利息。2000年2月,申诉人申请杭锦后旗法院强制执行,惹怒了政府个别领导人。2000年9月,杭锦后旗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乡政府为由,将申诉人刑事拘留了33天,后无罪释放。2001年3月杭锦后旗法院应政府申请提起再审,同年8月作出杭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乡政府给付高志义货款本利合计910676元。同年9月高志义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经审理,12月11日作出巴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查干乡政府给付高志义货款54000元并承担利息一审、再审、二审诉讼费11448元,由查干乡政府负担11000元,高志义负担448元鉴定费1050元由查干乡政府付负担。同年底杭锦后旗法院恢复执行,至今乡政府欠债24年,法院强制执行13年执行不了。多年来,申诉人向杭锦后旗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巴彦淖尔市政法委、人大常委会,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无果后,继续向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人大常委会、高级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经上述权利机关多次转、交、督、催办,法院既不给执行,也不给按中国人民银利率规定计算利息伸张正义,维护宪法、法律的威严,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13847816485
  此致
  申诉人:高志义
  201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