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江苏建湖县人民法院;我的房子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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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石飞 发表于 2015-4-20 09: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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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angyu6599852 发表于 2015-4-20 09: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