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WQ正义之声 - 

河南固始“案中案”炮制三年离奇浮出

[复制链接]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4: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100%的伤害,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4: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伪证起诉、判决,只能是隐瞒包庇伪证嫌疑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终审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有罪判决,证明被不起诉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将伪造的轻伤比照新的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仍然是伪证嫌疑的伪证事实。证明被不起诉人仍然没有犯罪事实。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4: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伪证起诉、判决,只能是隐瞒包庇伪证嫌疑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终审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有罪判决,证明被不起诉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将伪造的轻伤比照新的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仍然是伪证嫌疑的伪证事实。证明被不起诉人仍然没有犯罪事实。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徐伟故意伤害案中案冤假错案,其事实认定是虚假伤害事实,伪造伤情事实,捏造的包庇事实。办案结果是依据伪造伤情证据,伪证非法来源案件,对当事人作定罪处刑起诉、裁判。办案过程是伪造、滥用程序,超越践踏法律程序。事实证明非法来源的伪证冤案事件“案中案”,他们玩弄、绕行的是非法过程,而根本就不敢走法定程序。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裁判的伤害事实是虚假的;起诉、裁判的伤情事实是伪造的;伤情鉴定是伪造伤情后作出的;起诉书是被宣布作废注销无效的;起诉、裁判伤情鉴定是排除废弃的;起诉、裁判案件是伪证非法来源的;撤诉、不诉是伪证比照新标准非法作出的;徇私枉法,舞弊作为,欺瞒掩盖是荒唐的。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伪证嫌疑的伪造伤情,比照签定标准不构成轻伤,作为是对冤案受害人不起诉的依据。仍然是依伪证徇私枉法陷害无辜,故意隐瞒徇私舞弊炮制三年的冤假错案。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伪证起诉、判决,只能是隐瞒包庇伪证嫌疑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终审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有罪判决,证明被不起诉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将伪造的轻伤比照新的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仍然是伪证嫌疑的伪证事实。证明被不起诉人仍然没有犯罪事实。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司改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恪守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宣布作废注销无效的(2011)107号起诉书,作为公诉、判决定罪处刑的依据,实质就是一种非法无效的起诉、判决。那么明知是非法来源的伪证案件,而为什么要徇私舞弊,利用欺瞒手段,陷害无辜?象这种样的荒唐案件,尽然也能被隐瞒掩盖至今?又为何却要甘愿让世人耻笑惊讶?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WQ正义之声 发表于 2015-4-20 15: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宣布作废注销无效的(2011)107号起诉书,作为公诉、判决定罪处刑的依据,实质就是一种非法无效的起诉、判决。那么明知是非法来源的伪证案件,而为什么要徇私舞弊,利用欺瞒手段,陷害无辜?象这种样的荒唐案件,尽然也能被隐瞒掩盖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