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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被记录后谁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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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衣人 发表于 2015-4-21 00: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修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被记录后谁来查处?

  看了《姜杰律师:领导干部干预案件 司法人员敢记录吗?》一文,除对姜杰律师的看法深表赞成之外,我还想到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就算司法人员记录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那么,谁又来出面查处呢?谁又敢出面查处呢?

  在我国司法界,公检法不能独立办案尤其是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是一个积淀了几十年的顽症。不能独立办案,是因为有“组织”和领导的干预。众所周知,各地各级党委都有个叫做“政法委”的机构,具有协调职能的政法委在很多情况下,是代表同级党委“指导”司法。许多重大案子,政法委名曰根据同级党委的意图给予“指导”,实际上是根据同级党委的意图给案子“定调”。除了政法委这个强大的组织机构干预司法外,一些党政官员也会干预司法,许多案子就凭着某官员的一个批示、一个招呼乃至一个暗示,司法机关就会扭转办案方向,如本博主助力维权的江苏盱眙6人冤案便是典型一例。本来,张洁等6人的犯罪证据缺乏排他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由于县委书记蔡敦成亲自“督办”,致使盱眙公检法相互配合将其办成铁定冤案!而湖南岳阳检察院一名叫廖良忠的检察官为撂倒一名写文章揭露他弟弟廖卫洪贪腐行为的
  可以肯定,中央出台的关于任何干预司法活动都将被记录的规定,对官员有相当的震慑力,官员干预司法的现象也将大幅度减少,但同样可以肯定,官员干预司法的现象不可能绝迹。究其原因,权大于法的观念在一些官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利益的冲动也会使个别官员拐弯抹角、变着法儿地干预司法,更为直接的原因是司法人员不敢给领导干预司法留痕,而即便是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预司法的情况作了全程记录,那么谁来查处呢?尤其是一个地方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司法人员即使“冒险”作了记录,又有谁敢出面查处呢?

  我觉得司法改革和其他任何领域的改革一样,最重的是要考虑和注重实际效果,不然这种改革就不会有多大的意义。十八大以来,媒体盘点我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9项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这9项改革是: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健全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废止劳教制度,彰显司法保障人权。其实,这9项改革,最重要的是第一项,即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然而,恰恰是这项最容易取得成效的改革,还远远谈不上“深化”二字,司法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还在“阴暗”甚至是“黑暗”中运行,尤其在公安的审讯室、拘留所、看守所等所谓“特殊场所”,办案人员违反法律程序比比皆是,其中最多但又最难取证的便是刑讯逼供,监督公车的名人区伯,不也在拘留所遭受了恶意折磨吗?有的办案民警为了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竟然在讯问嫌犯时将将监控设备取下来,询问完毕后又安上去。看守所的违规情况同样触目惊心,近年来全国看守所发生了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在所病亡事件,从媒体曝光的“躲猫猫”、“洗澡死”、“睡觉死”到“摔跤死”、“喝水死”、“洗脸死”,导致监管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切,都与缺少监督有关。正是由于一些“特殊场所”逃避了社会监督,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便为所欲为、横行无忌。依本博主之见,如何让公民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的触角伸向“特殊场所”,让司法人员在社会监督中不敢肆意妄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或许,解决好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监督的问题,其效果要比让司法人员记录领导干预司法的改革措施好十倍百倍!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不该“关门造车”地推出实际意义不大的改革措施,而应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在押人员的意见,让司法改革真正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让法律权威将护佑公平正义的阳光,抵达每一个角落,普照每一个生命。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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