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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这一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反对,称此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此前的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曾就是否批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
对于这个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虐童案,南京市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力求处理得妥善了,但仍然没能让各方面都满意,不予批捕的处理决定,再一次引发了舆论的质疑,而且质疑声包括来自专业人士的声音。不过在讨论这件案子的利弊得失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看看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给出的理由。 他们给出了4条理由,其中第一条理由我觉得是最为有力的: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不批捕不等于无罪释放,案子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而第二条理由则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不需要批捕李征琴。 值得商榷的地方出现在第三条和第四条理由上了。第三条理由强调的是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尽管我们不能够从不批捕这个决定就推测最后的审判结果会怎样,但从检察机关的理由来看,从轻发落的可能性很大,这个态度和舆论的零容忍态度产生了冲突。质疑也就难免了。比如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反对,称此举与有关部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司法解释列举了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的各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伤害未成年人。这里只强调了行为本身,而没有强调动机,也就是说,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主观恶意小不能成为从轻发落的理由。 第四条理由强调了这样处理符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包括亲生父母。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人情也是需要被法律框定的。比如这件案子,真正需要考虑的,只有儿童的利益。当事人的父母、养母的意愿不能够绑架孩子自己的意愿。养母的忏悔、父母的求情都不能改变孩子身心受到伤害这个事实。也许有人说,孩子不也原谅犯罪嫌疑人了吗?可是在这起案子里,孩子是未成年人,他没有足够的行为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需要法律介入的地方。这时候只有法律有权维护这个孩子的利益。 谈完了这几条理由之后,我们可以讨论一下现实的问题了。网友们当然都希望能够零容忍,最好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量刑,并且剥夺其抚养权。就像美国法律对待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但我们这里的现实是,零容忍还只能是一个理想的状态。 首先从检察机关强调犯罪嫌疑人并非主观恶意的观点就能看出来,我们的文化中对于打骂子女的教育方式还是具有很大的接受度的,孩子的亲生母亲也说了,打小孩很正常,这在农村挺常见的,也没觉得会造成多大伤害。这样的文化是诞生“虎妈狼爸”的土壤,同时我们的邻居也不大可能像美国人那样听到有打骂孩子的声音就选择报警。而我们的司法干涉也以批评教育、息事宁人为主。这是对虐待儿童零容忍的一大障碍。 除了观念上的阻碍之外,还有现实的阻碍。那就是剥夺了抚养权之后孩子怎么办?这个案子里的孩子还算好的,因为亲生父母都在。但他们也因孩子的未来做出了妥协,他们希望孩子能够继续留在城里接受更好的教育,为此他们不希望批捕犯罪嫌疑人。那如果打骂子女的就是亲生父母呢?之后怎么办?在美国,对于儿童有着十分周全的保障措施,首先孩子会送到儿童福利院,最终会安排合格的家庭领养孩子。而在我们这里,无论是福利院还是领养家庭的环境都很贫瘠,剥夺抚养权的结果很有可能置孩子于更差的境地。这个困境让剥夺抚养权之后的孩子成了烫手山芋,所以最理性的解决办法是让孩子回到原来的状态。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这些现实问题,而最终不予批捕的决定,实际上就是对各方面问题协调妥协的结果。平心而论,司法机关在这个案子的处理上已经做得很到位了,他们甚至还召开了一个类似于美国“大陪审团”的听证会来征求民意,当然也只是类似而已。舆论的零容忍态度自然没有问题,而司法机关的决定也是有其现实考量的。问题可能在于,我们目前的文化与现实环境还难以满足法律零容忍的要求,所以这起案子折射出来的,其实是整个社会环境和保障体系的问题。 不过我还是要说一句,尽管现实还无法满足我们的司法理念,但我们仍然要强调法律的不妥协,因为主持正义才是法律的第一属性,也是人们信仰法律的基石。换句话说,这次案件的处理不仅在于给李征琴如何定罪,还在于要向社会传达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决不能告诉民众,以爱和教育的名义打骂儿童,是一件可以接受的事情。 本报评论员 牛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