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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最高法院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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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糖梅 发表于 2013-5-5 06: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看: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最高法院充当保护伞!!
  
  
  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在审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找不到,河南省高院于2004年8月15日、2004年12月31日公别两次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方式向原告崔伟送达传票!!均找不到,未到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崔伟这一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就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终结!!法官张森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不按自动撤诉处理!!竟敢枉法裁决。维持错误二审判决。
  
  
  控告人不服河南省高院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1日上午,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长张光南等人陪同,到河南省高院档案馆,复制了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庭审理笔录,惊奇发现原审的开庭审理笔录已经不是原审笔录了,明显发现了笔录16页不是原审法庭笔录,
  
  ,首页记录开庭时间不对。本案的确凿开庭时间应是2005年3 月18 日,而复制的庭审笔录,第一页竟然开庭时间为2004年12 月14日上午9:00,而后面当事人落款确是2005年3月18日。
  
  ,页码不对,前16页只有3页标有编码,并发现了大量审理程序的空白表格未有填写。
  
  令人震惊的是,该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法官张森为了偏袒洛阳涧西公安分局,无视党纪国法,法官张森竟敢未有进入再审程序,法官张森在找不到原告情况下,偷偷地删掉了原审法庭的真实笔录的记载,自己充当原告!!制造了一起没有原告诉讼,就能打赢官司的冤假错案!!最高法院岂能充当保护伞,不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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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轩灵沁 发表于 2013-5-5 18: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查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作出的民监字3342号通知书,是如何不讲法律条款、不讲一点道理有地步!!   
        
      查阅该通知书共计146个字中!!没有一句显求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一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对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没有一条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作出的通知书,如此不讲法律条款,不摆事实与理由??岂不是霸王条款吗!!
          《最高法院的公章哪去了》一案,用一张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来结案,事实上是软暴力,继续迫害受害人
        
        1通知书不是审理结果,我们要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最高检不受理。最高法院剥夺了我们向最高检抗诉的权利。
        2最高法院的公章哪去了??法律文书盖立案庭章合法有效吗??公章、国徽呢??天枰就如此倾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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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蓝 发表于 2013-5-6 06: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看:中原奇案,河南省高院法官张森在审理最高法指令再审案件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找不到,省院于2004年8月15日、2004年12月31日两次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送达,均找不到!!该案未有进入再审程序,张森伪造庭审笔录1-6页 制作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维持错误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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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dghrgf 发表于 2013-5-7 07: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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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夫者 发表于 2013-5-7 20: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不如一张废纸!!!!
  
   河南高院法官张森在审理一起最高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中!!被申诉人崔伟经传票传唤找不到,该院2004年8月15日、2004年12月31日两次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向原告崔伟送达传票!!找不到,未到庭!! 竟然维持错误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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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 发表于 2013-5-8 08: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奇案洛阳市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数次传票传唤以及河南省高院两次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本案原告崔伟送达,均找不到原告!!被告不认识原告!!从未见过原告长的啥目样,法院找不到原告,为什么要判被告败诉!!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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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諾︶ㄣ釺金 发表于 2013-5-9 09: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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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i26qz 发表于 2013-5-9 21: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非法制作的“不对该案提起再审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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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ydhfdhgp 发表于 2013-5-10 09: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中级法院付院长王次梅,无视“河南省高院五条禁令”有案不立!!
  我要公开和你王次梅辨明事非曲直!!你的法官姚海军伪造庭审笔录、编造假案,已独犯法律,十多年来状告诉无门,无奈在大河论坛、正义论坛 发贴投诉,以铁的证据,揭露法官姚海军伪造庭审笔录的违法犯罪事实,作为法院院长王次梅,不能依法按照依法查除法官姚海军的违法行为,你确策化与法官姚海军恶意串通陷害案件的受害人王百林,你依权走后门,向没有管辖权的涧西区南昌路派出所提供伪证材料,借口王百林在大河论坛发贴子非谤法官姚海军为由,将受害人王百林行政拘留十日。后涧西区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案王百林涉嫌诽谤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撤消”涧公决字“第204号《公安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决定撤消后。
  受害人王百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法院 院长的王次梅通知立案庭不让立案,又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公然剥夺了王百林的申诉权利!!
  1。证据证明,拘留证上写到由法官姚海军报案材料,涧西区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
  2。涧西区公安局决定撤消”涧公决字“第204号《公安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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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angguzhou 发表于 2013-5-10 22: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我们要不予立案裁定书!!不要通知书!!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作出的民监字3342号通知书,未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未有负责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没有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严重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查阅该通知书共计146个字中!!没有一句显求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一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对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没有一条显示的法律条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作出的通知书,未有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公章,该通知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如此不讲法律程序,不摆事实与理由??岂不是霸王条款吗!!
  新华时政 > 正文
  民诉法修订: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给个明确说法
  2011年10月24日 21:47:18 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新华微博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人士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分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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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修订: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给个明确说法
  2011年10月24日 21:47:18 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新华微博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人士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分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