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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房主都推责 法判谁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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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剑之声 发表于 2015-4-21 18: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晾衣铁丝下触电而漏电开关成“瞎子”致男童被活活电死电业房主都推责    法判谁也跑不了生命的代价告诫人们:电线晾衣要不得!电力监管不能松!      本报南阳4月21日电自从人类发明了电,它既可以给人们带来光明,又同时可以带来灭顶之灾。河南省南召县一村民在自家院内搭了一根铁丝用于平时晾晒衣服,但铁丝与水井上方水泵电线破损处发生接触,导致漏电,一男童经过时被电中,而救命稻草的漏电保护器竟然是“瞎子”,不起任何作用,最终导致男童被活活电死。然而,面对巨额索赔,房主及电力部门均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被男童父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主及电业局被判向死者家属赔偿147785.68元。
路过线下被电死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刘村村民张中跃家院落中间扯有一根铁丝,用以晾晒衣物,铁丝一端系在自家院大门门框上,院内有一眼水井。2009年时,村民李道亮家建房与张中跃相邻而居,为用水将自家水泵下在张中跃家水井,水泵电线从张家院大门门框上方穿出。2010年1月,村民李超、赵玉钦租赁张中跃房屋及院落居住生活。2012年7月14日晚8时许,年仅12岁的李超之子李丁放牛回家,通过院内晾衣服的铁丝绳时,与铁丝绳接触,触电时,被疼得大哭,而安装院里的漏电保护器竟成了“瞎子”,导致李丁被活活电死。事情发生后,经南召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确定破口漏电处为通往李道亮家水泵电线穿越张中跃家院大门上方,与绑在大门门框的晾衣铁丝相搭处。2010年7月15日上午,南召县公安局太山庙乡派出所、供电所有关人员在部分村民在场情况下,对李道亮家水泵电线进行试验,当李道亮家水泵电闸推上后,水泵电线与水井辘轳连接处发生冒烟现象,试验人员随即扒掉电闸。事故发生后南召县公安局太山庙乡派出所提供的照片显示,刘村变压器漏电保护器漏电调节档位为500毫安,超出了农村低压电网剩余电流总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最大值300毫安的规定。依据2001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为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手术标准的执行等;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规定:农村低压电网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由漏电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手术措施;但安装保护器以后,仍应以预防为主,并应同时采取其他各项防止触电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措施;对保护范围内两线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农村低压电力技手术规程》规定: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事故发生后,各方为赔偿问题意见不一,纠纷不断。
两家赔偿十四万事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李超及妻子赵玉钦向房主李道亮、辛振敏及南召县电业局多次要求给予赔偿。但两家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不赔偿。
2013年7月20日,忍无可忍的赵玉钦夫妇在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松宝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房主李道亮、辛振敏及南召县电业局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38万元。
2014年1月28日,一审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丁因李道亮家水泵电线老化漏电身亡,李道亮、辛振敏作为该电线设施的所有人,没有履行维护完好和管理责任,引发事故,造成李丁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南召县电业局作为农村安全用电的归口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对农村安全用电的巡视检查、监督职责,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职责虽在用户,但电力监管部门仍应对用户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及漏电保护器是否正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本案中漏电保护器未起到相应保护作用,故南召县电业局作为电力监管部门应对事故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李超、赵玉钦作为监护人,日常生活中末尽到安全用电注意义务,故应减轻南召县电业局与李道亮、辛振敏的赔偿责任。李道亮、辛振敏辩称李超、赵玉钦、之子死亡与其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南召县电业局辩称事故发生其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超、赵玉钦因其子触电身亡的经济损失经依法计算共计147232.1元。李道亮、辛振敏应承担李超、赵玉钦经济损失的50%,为73616.05元;电业局应承担李超、赵玉钦经济损失的30%,为44169.63元。李超、赵玉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道亮、辛振敏应赔偿20000元,南召县电业局应赔偿10000元。遂判决:一、李道亮、辛振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超、赵玉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616.05元。二、南召县电业局赔偿李超、赵玉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169.63元,
无理上诉被驳回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南召县电业局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南召县电力管理部门错误,管理部门是工信局,上诉人系电力国有企业。2、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令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李丁触电身亡的事实并无异议,中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问题,上诉人作为当地的安全用电的管理部门,负有对漏电保护器及线路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考虑事发的地点以及漏电保护器未起到正常作用的事实,原审综合划分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确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妥。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上诉人南召县电业局负担”的终审判决。
铁丝晾衣很普遍发稿前,笔者在农村四处走走,发现像本案铁丝晾晒衣服现象很普遍,村民们不良的生活习惯其实给自己带来了安全隐患。本案中,小李丁用生命的代价告诫人们,铁丝晾衣要不得!电力保护器安装、使用和监管坚决松懈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