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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株洲国土局规划局是怎样睁眼说瞎话把施工说是拖渣土,不作为渎职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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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人 发表于 2013-6-4 03: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举报株洲国土局规划局不作为渎职50天了联谊房地产还在无证违法施工,市省领导他们无法知道,如设有以上部门有监督,有问题有人解决,有公平正义了,全中国就不要维稳了,节约的钱可以用来改善人民生活和強军解决领土问题了.
  明明是施工挖机都在四米以下,规划局下文件还说是拖渣土垃圾,是黑白不分,睁眼说瞎话,有意违法不作为,假公益事业,为房地
  
  
  
  
  
  
  
  
  
  
  
  
  
  
  
  
  
  
  
  
  
  
  
  
  产谋私利而勾结.
  见违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9 号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姜伟新
  2012年12月3日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第十九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
  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违反了>,>
  控吿株洲规划局、国土局、开发区三部门不作为渎职
  举报控告人 楚湘洲 13077099702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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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天使 发表于 2013-6-4 09: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株洲市国土局规划局是怎样睁眼说瞎话的吧,把施工说是拖渣土,责令停工50天了,联谊房产还在施工说没施工,你们睁眼说瞎话也太有才了吧,你们以为上级领导也是瞎子吗??只是时间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