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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非法获取五十多万元不当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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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 发表于 2013-6-4 10: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 北 省 大 悟 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滥用职权、非法获取五十多万元不当利益
    2012年12月10日,张殿龙驾驶皖KD4096号重型货车,沿湖北10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76KM+50M处,将横过公路的无名氏的男子撞到后,向北逃逸。其后,钱迎按驾驶苏CV7267号重型货车碾压该男子后,向南逃逸,造成无名氏男子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悟县公安机关只作出一个“尸检报告”,即将无名氏尸体送往当地殡仪馆火化。截止截至,没有其亲属、家人出面主张权利。
  2013年1月,大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一纸诉状,将肇事两车辆的驾驶员、承保保险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告到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者“无名氏”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53720元。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大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2012年9月27日,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悟政办规4号发布了《大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该机构的职责,即第六条第项“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第项“依法追偿垫付款”。也就是说,该管理中心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职责为“垫付”和“追偿”。二者的关系是,必须是先有垫付,才能引起追偿。
  同时,该《细则》垫付和追偿的项目、内容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属地原则有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依法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第三十八条又明确了“丧葬费”的具体内容为“丧葬所必须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由此,划定了垫付的内容,只能是丧葬费和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同时,也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行使垫付追偿权内容和项目的具体规定。
  2012年4月26日,作为原告的大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法庭上没有提交一份关于垫付“无名氏”尸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的证据,也没有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请求该救助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款的规定:“对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且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事故处理部门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由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因此,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没有进行垫付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及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不具有行使追偿权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学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管理中心在本起事故中,不仅没有实际支付死者一分钱的丧葬费用,反而在死者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情况下,随意推定其亲属存在而越权主张死亡赔偿金3674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推定其有子女需抚养而主张50110元、有老人需赡养而主张50110元。大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举动,是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近似于对保险公司集体财产的疯狂掠夺,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涂晓玲正言告诫两家保险公司,“就原告主张全部支持的,在大悟已有好几个判例;就是调解,你们也要把交强险全部拿出来,否则就等我们连同商业险全额判决。”
  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项目和承办法官的一席正言告诫,近来在保险行业和网上被传的沸沸扬扬。一个在法律和事实上非常明了、简单的案件,怎么在大悟县就变的如此扑朔迷离;按照法官所讲,该管理中心通过判决胜诉所进的上千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现在又在哪里??是否依法管理、使用或返还给了受害人亲属。
  殷切盼望大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空手套白狼”的不法行为,到此能够止步!!
  反映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联系电话:1820558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