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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法院纵容恶意诉讼 损害民营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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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贤 发表于 2015-4-22 13: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溪中法违背执法原则,严重干扰溪湖区法院办案,指导恶意诉讼人刘**在多次开庭、多次审理后改变诉讼请求,违背事实违法裁判,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现将事件过程记录如下,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了解、监督。
  刘**为从事运输经营到聚贤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自卸货车,并购买了厂家销售的0.95米高的车辆活板。聚贤公司在销售时明确向刘**告知,以贷款方式购买的车辆需挂靠在聚贤公司,国家公告允许办理牌照的车厢高度是1.05米,购买的活板只能在允许使用的场地使用,在办理车辆牌照时是不允许加带的。刘**表示既然聚贤公司不能办理加带活板的汽车牌照那么由其自行办理,这样就不能挂靠在聚贤公司。聚贤公司同意了他的要求,并在签订的《购车协议》中标明了国家公告的内容及牌照由其自理的字样。
  刘**在购车后无视聚贤公司告知的国家公告标准,为车辆办理了行车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将加高厢板的车辆上路运营,在营运期间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刘**遂以聚贤公司与其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理由起诉至溪湖区法院。溪湖区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刘**的诉讼,刘**不服上诉至本溪中法。
  在上诉期间,刘**持汽油威胁本溪中法,迫使中法将案件发回溪湖区法院重审。
  在案件重审期间,本溪中法竟违背事实、违背基本的执法准则,严重干扰溪湖区法院办案。在明知刘**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后竟指使溪湖区法院各别领导面授刘**改变诉讼请求。刘**在法院的授意下,将原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变为要求撤销合同。而实际刘**的起诉时间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合同的一年期限,也没有任何可以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法院为使其达到讹诈聚贤公司的目的,竟不顾事实,公然违法继续为刘**编造理由,说他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这一理由更是可笑至极,因为连刘**本人都从未说过他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他自己都不知道的事本溪法院怎么竟知道??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应有的尊严、权威在本案中已经荡然无存。法律、溪湖区法院竟沦落成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为此法院竟不惜公然违法。
  更为可笑的是,在溪湖区法院作出违法判决,聚贤公司上诉后,本溪中法竟然连开庭程序都不敢进行。竟将聚贤公司单方找到法庭,公然质问聚贤公司。聚贤公司的各种陈述只要不是法院想听的,不能为法院的违法目的服务的,法院就公然制止,甚至多次以不恰当的语言指责聚贤公司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本溪法院的违法意图明显,违法行为突出,枉法裁判几近猖獗。这样的法院已经不能做到基本的公正,已经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已经丧失了执法者应有的基本诚信、公信!!
  聚贤公司几百名员工和家属绝不允许,决不能忍受!!
  我们一定要捍卫我们的基本权利!!我们不能让无理的人在黑心法官的纵容下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将诉讼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