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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诉被告加积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11年8月10日琼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琼海民一初字第96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春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5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琼民申字第816号,裁定如下:驳回周春的再审申请. 申诉内容, 民事类型, 原审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加积供销合作社依法交还申请人医学保障的医学卡及补交社会保险费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造成的损失。 2,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清还所欠申清人为生话费38752元.. 3,为 了更公正应该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计发原告月生活费从2O1O年9月1日算起,支付月生活费到安排工作为止。 申诉事由:1,主要事实不清,2,主要证据不足,3,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劳动争纠纷的焦点是 医学卡 生活费、 安排工作。 1.医学卡,被告加积供销社答辫辩书称:”一,医学卡是单位为每一个职工办理的医学保障……难道申请人的请求合理?所以我社认为此二人的医学卡应属我社所有。”, 一审法院,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请求即主张被告加积供销社发放医学卡的问题,医学卡发放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糸,故本院不予审理”。 事实的是,20|0年7目29日前,被告加积供销为本人办理医学保障,己从市社会保.障局领回本人的医学卡,医学手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加积供销社交还或发放本人医学卡。 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三个错, 1错,医学卡一事,本人请求被告加积供销社交还或发放医学卡,是民事官司。请求社会保脸机构发放医学卡,是行政官司,也就是说,民告官的官司,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是,问东答西,答非所问,牛头不对马嘴。 2错,本案是民事类型,可是,判决书有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问题,其实是,民事行为问题与行政行为问题混杂,认定事实不清,肯定是适用法律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最简单道理是,适用法律条文用于行政官司,本院不予审理,用于民事官司,本院应当审理。 3错,我们打官司过程中,王良安从被告加积供销社己经领取了医学卡、医学手册。说明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加积供销社发放或交还医学卡是合理的,为什么我们的官司输了呢?史上有过这样的官司吗?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利,特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纠正错误裁定。 此致 有关部门 周春 2015年4月15曰史上有过这样的官司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