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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民事案件,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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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天下行 发表于 2015-4-22 13: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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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义天下行 发表于 2015-4-22 1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却折射出宁江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职业操守-----无耻无底线!稍后,我将向大家介绍这起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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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义天下行 发表于 2015-4-22 13: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我将宁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传,让大家了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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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义天下行 发表于 2015-4-22 13: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效力高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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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义天下行 发表于 2015-4-22 14: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如果向法院出具了证人具结书,是否就可以回避上述法律规定呢?按照现有法律,均无对证人具结书的效力做出任何法律解释。但实事求是讲,不管证人是否出具具结书,均不影响其与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也不影响人民法院追究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因为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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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义天下行 发表于 2015-4-22 14: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江区人民法院以胡焱为首的合议庭成员,就以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向法院出具证人具结书后,就视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而不见,违法确认其证人证言的效力!更让人不解的是,如此违法的判决,居然通过了宁江区法院的审委会。是审委会成员法律水平差,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管出自哪一方面,但都是对当事人、对社会极其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