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岷州剑魂 - 

甘肃省岷县公安局错误执法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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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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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乃国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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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是司法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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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定西市的定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笫2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是否成立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1,受害人是在2014年6月8号约下午2点左右破行为人刺杀未随,而该文书在第3页中仅表述受害人在2014年6月2日的一段沒须有的事实,即该文书是不程序违法?2,该鉴定文书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f和5,7,4C评定受害人属轻伤二级,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该标准5,6,4f所规定的就是单纯性血胸或气胸,在司法鉴定时若若肺有压缩,粘连或胸膜粘连感染的等则不能适用本条款,而受害人为创伤性湿肺<双>,血气胸<双>,并伴有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而具有单肺压缩或粘连70%以上的事实,3,该鉴定文书依据5,7,4c作岀评定,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本条所耐的的是若损伤造成脾包膜下岀血或实质内岀血直径超过2cm的血肿则不能适用本条款\,但受害人血肿形成为24mmX31mm,综上所述,那么到底岷县和定西市两级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相继错误谁受益?仅从表面来看或许是法医业务不精,但究其根本,这种现象或许是当事人双方权益或势力的抗衡,不错,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两次法医鉴定若都不服,也可以在以后的程序中向检察院或法院再次提岀鉴定请求,这个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兜底规定,而不是容许公安机关就可以随心所欲的随意作岀法医鉴定,因为,这种形为最终损坏的是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的是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挑衅的是国法尊严,纵容和鼓励的是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仗势欺人,动辄行凶杀人而不计后果的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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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拥护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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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是囯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要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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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岷州剑魂 发表于 2015-4-22 15: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徐生仓违法指示杨志刚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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