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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六十年代在福州军区空八军3780部队雷达23团当侦察雷达维修兵,全程参加过八六海战和崇武以东海战的战时雷达侦察工作。但他在武装部的个人退伍档案中,只记载为“在作战中,警惕性较高,出色地完成了作战任务”,可能当时因为保密需要,上面未指明他具体完成什么作战任务。 请哪位懂这方面政策的老师帮助介绍一下,他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能认定为参战人员吗?如果能够认定为参战人员,应按照什么程序申请?有人说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然后逐级反映到民政部,再由民政部反映到当年的部队或当年部队合并后新建的部队处理,这样不是太麻烦了吗? | |